第二十二條 用八六三計劃經費購置(試制)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必須納入依托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課題結束後,課題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形成的固定資產,壹般由依托單位代表國家負責管理和使用(除計劃任務書中另有註明外),資產的處置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其維護運轉費用由依托單位承擔。依托單位或相關單位承擔國家其他科研課題需使用這些固定資產時,只能收取維護運轉費用,不得收取折舊費或占用費。特殊情況下國家有權調配這些固定資產用於其他科研課題。
第二十四條 課題因故終止,必須經歸口部門批準,並由歸口部門組織進行清查處理。課題終止後,課題責任人和課題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決算報表及資產清單,剩余經費(含處理已購儀器、設備及材料的變價收入)歸還原渠道,剩余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五條 八六三計劃課題形成的知識產權,按照國家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保護課題責任人、課題(子課題)依托單位和課題研究人員的合法權益。
八六三計劃課題形成的專利權的歸屬與實施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執行。
八六三計劃課題形成的論文及專著應當標註“由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專項經費資助”字樣。著作權的歸屬和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執行。
八六三計劃課題形成的具有實用性的技術及課題研究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產,由課題(子課題)依托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八六三計劃研究成果轉化及無形資產使用產生的經濟效益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