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二章工業發展
第十二條國家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增強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發展活力,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保障農民受益。
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以農民為主體,依托農村優勢特色資源,支持和促進農村壹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第十三條國家采取措施,優化農業生產力布局,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特色產業,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的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推進良種培育、質量提升、品牌建設和標準化生產,推進農業對外開放,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
國家實施重要農產品保障戰略,分品種確定保障目標,構建科學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農產品供應保障體系。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所提高。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永久保護制度,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和保護高標準農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用地科學安全利用,加強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第十五條國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支持育種基礎、前沿和應用技術研究,實施農作物、畜禽等良種培育和育種關鍵技術攻關,鼓勵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優良品種推廣,建立和實施種業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促進種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六條國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培育創新主體,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創新機制,增強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農業企業的創新能力,建立創新平臺,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和新產品的研發,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加工和綠色農業投入品等領域的創新,建設現代農業。
國家完善農業科研項目評審、人才評價和成果產權保護制度,保障農業科技基礎性、公益性研究投入,激發農業科技人員創新熱情。
第十七條國家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推動建立有利於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的激勵機制和利益共享機制,鼓勵企業、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科技型社會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專業服務組織、農業科技人員以及其他創新推廣方式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農業機械生產的研發、推廣和應用,推進主要農作物生產全過程機械化,提高設施農業、林草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初加工的裝備水平,促進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和信息化,促進機械化生產適應農田建設、服務方式適應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國家鼓勵農業信息化建設,加強農業信息監測預警和綜合服務,推進農業生產經營信息化。
第十九條_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農村資源和生態優勢,支持發展特色農業、休閑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農村手工藝、綠色建材、紅色旅遊、鄉村旅遊、休閑娛樂和農村物流、電子商務等農村產業;通過特色化、專業化經營,引導新型經營主體合理配置生產要素,促進農村產業深度融合;支持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科技園區、鄉村創業園、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重點村鎮建設;統籌農產品產地、配送中心和銷售場所的市場建設,加強農產品流通骨幹網絡和冷鏈物流體系建設;鼓勵企業獲得國際通行的農產品認證,提升農村產業競爭力。
鄉村工業的發展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二十條_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扶持政策,加強指導服務,支持農民回鄉創業和農村創新,促進農村產業發展和農民就業。
第二十壹條_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利於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鼓勵和支持農民拓寬增收渠道,促進農民增收。
國家采取措施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為集體成員提供生產和生活服務,保障成員從集體經營收益中獲得收益分配的權利。
國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涉農企業、電子商務企業、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等通過多種方式與農民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讓農民享受到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有農場(林、牧、漁)的規劃和建設,推進國有農場(林、牧、漁)現代農業發展,鼓勵國有農場(林、牧、漁)在農業和農村現代化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鼓勵供銷合作社加強與農民利益的聯系,完善市場運行機制,強化為農服務功能,發揮其作為為農服務的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培養農業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法律服務人才和社會工作人才,加強農村文化人才隊伍建設,培養農村文化骨幹。”
第四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鼓勵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員會設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深入開展法治和人民調解宣傳教育,完善農村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推進法治農村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