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向知識產權權利人制發通知海關將貨物的名稱、數量、價值、收發貨人名稱、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等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查看海關扣留的貨物。2、向收發貨人制發扣留憑單海關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查看海關扣留的貨物。 3、海關對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調查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應當依法對侵權嫌疑貨物以及其他有關情況進行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壹條 海關發現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涉嫌侵犯《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權並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應當予以扣留,但旅客或者收寄件人向海關聲明放棄並經海關同意的除外。海關對侵權物品進行調查,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予以協助。進出境旅客或者進出境郵件的收寄件人認為海關扣留的物品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或者屬於自用的,可以向海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
第三十二條 進出口貨物或者進出境物品經海關調查認定侵犯知識產權,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壹款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當由海關予以沒收,但當事人無法查清的,自海關制發有關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後可由海關予以收繳。進出口侵權行為有犯罪嫌疑的,海關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三條 對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置:(壹)有關貨物可以直接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或者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願的,將貨物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或者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二)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壹)項的規定處置且侵權特征能夠消除的,在消除侵權特征後依法拍賣。拍賣貨物所得款項上交國庫;(三)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壹)、(二)項規定處置的,應當予以銷毀。海關拍賣侵權貨物,應當事先征求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意見。海關銷毀侵權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有關公益機構將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以及知識產權權利人接受海關委托銷毀侵權貨物的,海關應當進行必要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