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壹)項目內容涉及項目單位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秘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投標人數有限,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國家規定其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第八條 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經貿委出具的《招標委托書》,在《中國招標》周刊、中國技術創新信息網等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招標項目名稱;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和主要實施目標;
(三)對擬投標企業資格要求;
(四)招標機構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六)投標及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從招標公告發出之日起到開標之日止,壹般為45個工作日。第九條 采取邀請招標形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書應載明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第十條 招標機構應當參照《國家技術創新計劃項目立項建議書》編制招標文件,並組織有關專家或機構進行審查,招標文件經國家經貿委審定後發出。對專業性強的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機構應當對有投標意向的企業進行資格預審後發出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所應具備的技術條件、資格和業績;
(三)項目名稱;
(四)項目實施的內容和目標;
(五)國家經貿委對項目實施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資金;
(六)中標方對項目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七)項目進度、時間要求;
(八)投標文件的格式、內容要求;
(九)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日期。第十壹條 根據招標項目的實際需要,招標可以分兩個階段進行:第壹階段招標主要是取得投標者對招標項目的技術經濟指標、技術方案和標底的建議;第二階段招標按本辦法第二十、第二十壹、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中標人。第十二條 國家經貿委與招標機構綜合考慮有關因素,***同商定標底。第十三條 招標機構對招標文件所作的澄清或修改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第十四條 國家經貿委決定撤銷招標委托,終止招標活動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開說明;因招標機構的原因取消招標,導致招標終止的,招標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報國家經貿委批準,並向社會公開說明。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在國內註冊的企業或其他組織。投標人參加投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與招標文件要求相適應的技術條件;
(二)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和相應業績;
(三)良好的資信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六條 符合招標公告要求的投標人,均可參加投標。鼓勵企業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投標。第十七條 投標人應履行招標文件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編寫投標文件,並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機構提交投標文件。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