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會同同級管理部門,負責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第二章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第五條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壹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受理截止日期為當年5月31日。第六條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於150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於150人;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2000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五)具有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兩年以上。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壹)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二)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第七條 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通知,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並將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壹式二份)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第八條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是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不得再推薦其下屬子公司申請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但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薦其申請母公司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術中心已是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在推薦其母公司申請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時,應在推薦意見中明確提出將其子公司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調整為分中心或撤銷的意見。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的申請程序和要求與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相同。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初評,並根據初評結果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以及國家產業政策、國家進口稅收稅式支出的總體原則及年度方案等綜合評估,確認認定結果,並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官方網站予以公示。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申報材料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聯合發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及同級管理部門通報認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