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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2016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中***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進壹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第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國家根據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範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並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引導行業骨幹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負責指導協調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開展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與運行評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會同同級管理部門,負責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第二章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第五條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壹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受理截止日期為當年5月31日。第六條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於1500萬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於150人;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2000萬元;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五)具有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兩年以上。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壹)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二)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第七條 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通知,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並將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壹式二份)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第八條 母公司技術中心已是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不得再推薦其下屬子公司申請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但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薦其申請母公司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術中心已是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在推薦其母公司申請國家企業技術中心時,應在推薦意見中明確提出將其子公司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調整為分中心或撤銷的意見。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的申請程序和要求與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相同。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初評,並根據初評結果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以及國家產業政策、國家進口稅收稅式支出的總體原則及年度方案等綜合評估,確認認定結果,並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官方網站予以公示。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申報材料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聯合發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及同級管理部門通報認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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