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進壹步發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下稱國家社科基金)在促進我國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中的導向作用,鼓勵廣大社科研究者潛心治學,扶持基礎研究的優秀成果,特設立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 [1] 。
第二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是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主要類別之壹,與其他類別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具有同等學術地位。
第三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面向全國,經由各省區市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托管理單位自由申報,擇優立項。
第二章
第四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主要資助人文與社會科學基礎研究的學術成果。以資助學術專著為主,也可資助少量學術譯著、學術資料匯編和工具書等。
第三章
第五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所資助的成果應是基本完成(80%以上)並且尚未出版的中文書稿或學術資料匯編和工具書等。
第六條 申報成果應不違背黨的基本理論,且具有原創性或開拓性,達到本學科領域先進水平。
第七條 申報成果須由三名正高職同行專家書面推薦。推薦者須承擔信譽責任。
第八條 已經出版的內容相同或相近的成果,不能申報。在研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成果不能申報。
第九條 申報成果不存在知識產權糾紛。
第四章
第十條 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下稱全國社科規劃辦)按規定時間受理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的申報。
第十壹條 申請人須從全國社科規劃辦網站下載《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申請書》;將填寫好的申請書及申報成果等相關材料按照當年項目申報公告的要求,經由各地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托管理單位按有關程序報送全國社科規劃辦。
第十二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的評審工作由全國社科規劃辦負責組織。
第十三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的最終立項,須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批準。
第五章
第十四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的資助經費主要用於後續研究和出版。
第十五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經費資助強度與國家社科基金壹般項目大致相當。具體數額由本人申請,評審專家提出建議,全國社科規劃辦批準。
第十六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完成後,按有關程序送全國社科規劃辦辦理結項手續。
第十七條 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立項後的繼續研究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按規定自主使用並由單位財務部門管理;其余經費待驗收合格後撥付有關出版社資助出版並由全國社科規劃辦統壹管理。如申報評審過程中或立項後申請人擅自出版申報成果,將視為申報無效或終止立項協議,並按有關規定追回所撥經費。
第六章
第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社科規劃辦。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