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國家安全體系,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規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秩序,根據國家安全、對外貿易、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分別規定了審查的範圍、內容、機制等事項。
《辦法》規定,對技術出口、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等活動中涉及國家安全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進行審查。審查類型包括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及其申請權。轉讓行為包括權利人變更、知識產權實際控制人變更和知識產權獨占許可三種主要情形。審查內容包括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影響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的創新發展能力。
《辦法》明確了兩種審查機制。壹是對技術出口中涉及國家安全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審查,按照不同的知識產權類型實行歸口管理,由相應的國家主管部門按職責進行審查。二是對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審查,有關安全審查機構應當根據擬轉讓知識產權的種類,征求國家有關機關的意見,並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