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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旬報及明細表報送規定》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旬報及明細表報送規定》的通知

([97]匯國函字第205號 1997年7月22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進壹步完善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加強外匯管理的法制化和規範化建設,我局對1980年1月1日以來發布的外匯管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我們結合當前銀行結售匯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對現行有效的統計報表規定進行了歸並和修改,以便提高報表質量,方便具體操作。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經濟特區分局負責將有關文件及折算率表轉發給轄內各外匯指定銀行(包括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含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按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報送報表。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聯系。

聯系電話:(010)68402317

傳真電話:(010)68402316

聯系人:金梅

附件1:

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旬報及明細表報送規定

壹、填報內容:經國家統計局批準,報表名稱及表號為?

1.《銀行結售匯統計旬報》(見附表六)、《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收入部分)》(見附表壹)、《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支出部分)》(見附表二),表號為“匯國統1表”。

2.《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明細表(收入部分)》(見附表三)、《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明細表(支出部分)》(見附表四),表號為“匯國統2表”。

二、填報要求?

1.報送渠道: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的各外匯指定銀行(含外資銀行,以下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負責匯總本行及轄內分支行的統計數據(以行政區域劃分),報當地外匯局。在京的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將其總行營業部(或國際業務部)的統計數據直接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設在京外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將其總行營業部(或國際營業部)的統計數據報送當地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將轄內各外匯指定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匯總後,壹並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計劃單列市及經濟特區分局(深圳分局除外)將統計數據報送所屬省局,由省局匯總上報,不再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經濟特區分局將統計數據報送所屬省局,由省局匯總上報,同時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2.報送方式: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在京的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結售匯統計旬報、月報及明細表通過《銀行結售匯統計聯網系統》,采用微機網絡傳輸方式報送。若微機或網絡發生故障,應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說明情況,並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傳真機傳送報表。《外商投資企業銀行結售匯情況月報表》采用傳真機傳送方式報送。

3.報送時間:旬報的統計周期為,上旬從本月1日至本月10日,中旬從11日至20日;月報的統計周期為本月1日至本月末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在京的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上報旬報的時間為旬後3日內,上報月報的時間為月後5日內。

4.報表的上報時間如遇國務院規定的周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上報時間不順延;如遇國務院規定的節假日(元旦、春節、五壹勞動節、國慶節),上報時間順延。

5.文字說明:對當月結售匯情況的主要特點和重大變化應加以文字說明,於月後5日內以書面形式傳真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三、本規定自1997年8月1日起實行,以下文件同時廢止。

1.1994年4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報送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的通知》;

2.1994年5月2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對〈關於報送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的通知〉的補充通知》;

3.1994年9月2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快)報〉修改說明的通知》;

4.1995年1月2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修改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的通知》;

5.1995年4月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報送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的補充通知》;

6.1996年3月2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補充項目的通知》;

7.1996年7月1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調整〈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旬報及明細表〉報送時間的通知》;

8.1996年6月2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銀行結售匯後統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附件2:

銀行結售匯統計月(旬)報指標說明

壹、100“結匯收入”:境內機構(指所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含外商投資企業,下同)及個人按規定將所取得的外匯售給外匯指定銀行(含外資銀行,下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收入。既包括直接結匯部分,也包括從外匯賬戶中轉出後結匯部分。其主要項目有:

1.101“貿易收入”:包括出口或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貿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加工裝配收入(指來料、來件、來樣加工裝配的工繳費收入和補償貿易的外匯手續費收入)的外匯;赴境外參展樣品的外匯收入;開證保證金利息收入的外匯;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該項目下設“國內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兩個子項。

(1)10101“國內企業”指境內各類國內投資經營的對外貿易公司及經批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事業單位等(包括外貿、工貿進出口公司、聯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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