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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試備考知識點【商法】知識產權法-合理使用

第壹,合理使用

(壹)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是指根據法律明文規定,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無償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為。其組成要素是:

(1)?壹般只針對已發表的作品,他人使用未發表的作品必須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本人或者經他人許可公開發表的作品。

(2)必須以法律的明確規定為依據。其他使用行為原則上不構成合理使用,但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免費使用他人作品的。是否支付報酬是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的重要區別。

(四)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合理使用壹般僅限於將少量他人作品用於個人消費或公益目的。應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如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等。

(二)合理使用的情況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或者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是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

(二)為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合適的報價?,即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引用部分?文字?如有必要無關,可以全文引用。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引用已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媒體轉載僅限於?當前文章?,其他文章的轉載通過了?法律許可?求解。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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