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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科技創新中心還有什麽?

第六十五條科學技術人員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惡劣危險環境中工作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貼,為其崗位或者工作場所提供職業健康安全保護和保障,並為其接受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提供便利條件。

第六十六條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少數民族科學技術人員、女性科學技術人員在競爭專業技術職務、參與科學技術評價、承擔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接受繼續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權利。鼓勵老年科技人員在科技進步中發揮積極作用。

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的成長創造環境和條件,鼓勵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在科學技術領域進行探索和嘗試,充分發揮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的作用。要把發現、培養和使用青年科技人員作為評價科技進步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完善女性科學技術人員的培養、評價和激勵機制,關心女性科學技術人員的孕期和哺乳期,鼓勵和支持女性科學技術人員在科學技術進步中發揮更大作用。

第六十七條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大力弘揚愛國、創新、求實、敬業、合作、育人精神,堅持工匠精神,在各項科學技術活動中遵守學術和倫理規範,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在科技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參與或支持迷信活動。

第六十八條國家鼓勵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勇於冒險,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原始記錄和其他能夠證明承擔過探索性、高風險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的科技人員已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但仍不能完成項目的,予以豁免。

第六十九條科研誠信記錄作為科學技術人員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稱、批準科學技術人員申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授予科學技術獎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條科學技術人員有權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科學技術社會團體。

科學技術協會和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在促進學術交流、推動學科建設、推動科技創新、開展科技普及活動、培養專門人才、提供咨詢服務、加強科技人員自律、維護其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作用。

科學技術協會和科學技術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章區域科技創新

第七十壹條國家統籌科學技術資源的區域空間布局,促進中央科學技術資源與地方發展需求緊密結合,采取多種方式支持區域科學技術創新。

第七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應用,為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條件,為促進區域創新發展提供良好的創新環境。

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與產業發展有關的科學技術規劃,應當反映產業發展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企業平等競爭,參與科技項目的實施;對符合產業發展需求、市場應用前景明確的項目,鼓勵企業與科技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合作實施。

地方重大科技計劃的實施應當與國家重大科技任務的部署相銜接。

第七十四條國務院可以根據需要批準設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科技園區,對科技園區的建設和發展給予引導和支持,使其形成特色和優勢,發揮集聚和示範帶動作用。

第七十五條國家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發展戰略和地方發展需要,建設重大科技創新基地和平臺,培育創新創業載體,打造區域科技創新高地。

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科技創新中心和綜合性科學中心,發揮輻射帶動、深化創新改革和參與全球科技合作的作用。

第七十六條國家建立區域科技創新合作機制和合作互助機制,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跨區域創新合作,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合理流動和高效集聚。

第七十七條國家重大戰略區域可以依托區域創新平臺,構建利益共享機制,促進人才、技術、資本等要素的自由流動,促進科學儀器設備、科學基礎設施、科學工程和科技信息資源的開放和共享,提高區域科技成果轉化效率。

第七十八條國家鼓勵地方積極探索區域科技創新模式,尊重區域科技創新集聚規律,因地制宜選擇具有區域特色的科技創新發展道路。

第八章國際科學技術合作

第七十九條國家促進開放、包容、互利的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支持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社會團體、企業和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積極參與科學研究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資源公開流動,形成高水平的科學技術開放合作格局,推動世界科學技術進步。

第八十壹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搭建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平臺,通過多種渠道提供國際科技創新合作服務。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科技人員參與和發起國際科技組織,加強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八十二條國家支持國內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合作研究開發,以應對人類面臨的共同挑戰,探索科學前沿。

國家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科學技術人員積極參與和發起組織實施國際大科學計劃和項目。

國家完善國際科學技術研究合作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科學倫理和安全審查機制。

第八十三條國家擴大科技計劃對外合作,鼓勵在華外資企業和外籍科技人員承擔和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完善海外科技人員參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機制。

第八十四條國家完善相關社會服務和保障措施,鼓勵在國外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回國,吸引外國科學技術人員來華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其他科學技術組織可以根據發展需要聘請海外科學技術人員。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聘請境外科學技術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應當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在中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優秀外國科學技術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獲得中國永久居留權或者取得中國國籍。

第九章保障措施

第八十五條國家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制定產業、金融、稅收和政府采購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促進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

第八十六條國家逐步提高科學技術投入的總體水平;國家財政科學技術支出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國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應當占國內生產總值的適當比例,並逐步提高。

第八十七條財政科技經費應當主要用於下列項目:

(1)科技基礎條件和設施建設;

(2)基礎研究和前沿交叉學科研究;

(三)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和重大關鍵技術研究;

(四)重大關鍵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

(五)與生態環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相關的科學技術研發和成果的應用推廣;

(六)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農業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

(七)培養、吸引和使用科技人員;

(8)科學技術普及。

國家在資金和實驗手段方面支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八十八條國家科學技術計劃的制定應當以國家需求為導向,圍繞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遵循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的規律。

國家建立科技計劃協調機制和績效評估制度,加強專業管理。

第八十九條國家設立基金,支持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

必要時,國家可以設立其他非營利基金,用於支持基礎研究、社會公益技術研究、國際聯合研究等方面,資助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第九十條從事下列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壹)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二)為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或者科學技術普及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物品;

(三)為實施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和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或者零部件的;

(四)科學技術普及場館、基地等面向公眾的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五)支持科技活動發展的捐贈;

(六)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學技術應用。

第九十壹條國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科技創新產品和服務,在功能、質量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采購需求的情況下,應當實行政府采購;首次投放市場的,應當由政府采購牽頭采購,不得以商業演出為由進行限制。

政府采購的產品尚待研究開發的,以訂貨方式實施。采購人應當優先通過競爭方式確定從事研究開發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或者企業,經研究開發合格後,按照約定采購產品。

第九十二條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信貸、投資等方面支持科技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保險機構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開發保險產品,促進新技術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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