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錄制者權的主體和客體
1.主體:錄音制作者和錄像制作者
此處僅指錄音、錄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即?母帶?制作者,享有錄音錄像制作者,若為盜版音視資料,則盜版者不享有該權。
2.客體:錄音制品和錄像制品
錄音制品,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或者其他聲音(如下雨的聲音、鳥鳴、犬吠等)的錄制品。
錄像制品,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
(二)權利內容
(1)復制權。
(2)發行權。
(3)出租權。
(4)信息網絡傳播權。
(三)錄音錄像制作者的義務
(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2)使用演繹作品,應取得演繹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3)對表演活動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取得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4)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
(四)保護期限
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後?第50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