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著作人身權的特點在於:除發表權外,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限不受限制;著作權人身權具有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轉讓與繼承。
(壹)發表權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公之於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構成條件,只要作者將作品置於公眾可以知道的狀態,發表權就已用盡。
2.發表權是壹次性權利,壹旦作品合法地公之於眾,發表權便不再存在了
若作品被第三人以侵權方式擅自將作品公之於眾,因為著作權人並未?用?,就不能認定發表權已經?用盡?,則著作權人仍擁有發表權。
3.下列三種情形,推定著作權人許可他人行使其發表
(1)將未發表的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的原件轉讓。
(2)同意將未發表的作品攝制成電影(其他利用方式亦同)。
(3)將未發表之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權轉讓。
4.遺作的發表權歸屬
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二)署名權
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其具體內容包括:
(1)決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決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筆名。
(3)決定署名的順序;
(4)禁止未參加創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權禁止他人盜用向己的姓名或筆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權
修改權,是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作品表達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觀點,公之於眾後會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作者人格的評價,因而法律賦予作者修改權是對作者人格的尊重。
修改通常是指內容的修改,報社、雜誌社進行的不影響作品內容的文字性刪節不屬修改權控制的範圍,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但對內容的修改,必須征得作者同意,修改既可針對未發表的作品,也可針對已發表的作品。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