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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制裁是哪些手段

對某個國家進行經濟制裁是指壹國或數國對破壞國際義務、條約和協定的國家在經濟上采取的懲罰性措施。常常被經濟實力強大的國家利用作為打擊、削弱其他國家政治、經濟和軍事實力的手段。經濟制裁最初是戰爭的壹種輔助性手段,其目的是通過削弱敵對國家的經濟實力,進而削弱敵國的作戰能力。

壹、版權有地域性保護嗎

版權有地域性保護。在我國的和其他國家的著作權的相應法律規定不同。著作權屬於知識產權的壹類,地域性保護問題涉及到著作權的特征這方面的內容,著作權的國際化與地域性是不矛盾的。

(壹)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某壹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巴黎公約》《世界版權公約》規定,地域性特點,是指在壹個國家依法授予的權利,僅在該國法律管轄的範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其不承擔保護的義務。

(二)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是指世界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在實質內容和申請審批程度上逐步簡化壹致和統壹,日趨國際化。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知識產權特征還有無形性和易傳播性),壹方面使得本國產生的智力成果在國外不能取得當然的保護;另壹方面,由於傳播媒體、通訊工具的迅速發展和國際交流的日益頻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過國界而進入他國。如果不對這些智力成果進行有效的國際保護,勢必會影響、阻礙國際貿易及科學技術和文化的正常交流與合作。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發展,反映了科技和經濟國際化發展的客觀要求。正因為如此,1883年世界各國就在巴黎締結了《保護工業權巴黎公約》,並於1884年正式生效。我國於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約》。此外,我國目前已加入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性公約還包括:《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專利合作條約》等。

二、國家標準有法律效力嗎

國家強制性標準具有法律效率,國家推薦性標準不具有法律效力。強制性標準指的是在壹定範圍內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手段加以實施的標準。具有法律屬性。強制性標準壹經頒布,必須貫徹執行。否則對造成惡劣後果和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要受到經濟制裁或承擔法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對於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可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嚴格的限制。

該法第二十壹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壹周歲嬰兒的。”該條對於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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