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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恐無死沒缺是什麽

法律分析:國恐死沒缺指的是屬於中院管轄的案件。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國恐無死沒缺。

法條依據:

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刑訴法第21條);

3.違法所得的沒收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

法律條文卷帙浩繁,利用口訣記憶相對容易,常見的“八大罪”,簡單記憶是“燒殺淫掠,傷販爆投”。今天分享楊雄老師的30個刑訴口訣,附上筆者整理的法律依據

1.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盲聾啞、半瘋傻、未成年人法辯有異議。

法條依據:《刑訴法》第174條,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2.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輕告時赦他死。(有的老師記憶口訣為“顯時特告死”)。

法條依據:《刑訴法》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3.檢察院管轄的案件(自偵):司法職權損公正侵民權,公安管轄他職權需省檢。

法條依據:《刑訴法》第19條,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有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4.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親告罪、公兼自、公轉自。

法條依據:《高法解釋》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壹)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誹暴虐侵);(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遺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刑法分則第4、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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