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面向全行業,面向全社會;
(三)不得設立相同或相似的全國性社團。第六條 社團設立條件:
(壹)由同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團體法人及有壹定知名度的個人自願發起;
(二)參加社團的會員具有廣泛性、代表性;
(三)有明確符合該社團性質、宗旨、任務和活動特點的章程;
(四)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有壹定數額的活動經費。第七條 成立社團程序
(壹)成立社團,應征得業務指導單位同意後,向部行業管理司提出設立申請;
(二)經部行業管理司核準,組成籌備機構,按有關規定上報材料(見附件1);
(三)上報材料經部行業管理司審核並報部同意,向民政部申請登記;
(四)不具備單獨成立社團條件的,可在有關社團內設立專業委員會或分會;
(五)社團設立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等分支機構時,應向部行業管理司提出申請,經核準,到民政部辦理備案手續。第八條 未經民政部登記、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社團在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動。第九條 社團依法依章程改變名稱、主要負責人,須報部行業管理司審核,社團改變辦事機構地址或聯絡地址,應通報部行業管理司和業務指導單位,並向民政部辦理變更登記。第十條 社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自行終止,應辦理註銷手續。
(壹)經民政部登記後,無正當理由壹年內不開展業務活動;
(二)會員數額不足法定人數的;
(三)符合章程規定,依社團正常程序決定而終止;
(四)分立或與其他社團合並;
(五)其他必須終止的原因。第十壹條 部行業管理司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應予答復。第三章 社團職責和義務第十二條 社團職責
(壹)社團有依法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和行業自律管理的職責。
1、協助政府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和政策理論研究,組織成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規;
2、制定社團行規會約,實行行業自律,履行各項社會管理職責,引導成員盡各種社會義務,參與市場競爭,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完成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各項工作,加強與政府各有關部門的聯系,了解有關重大方針、政策和業務活動,參加有關會議;
4、開展行業調查,掌握行業動態和基本情況,研究行業發展方向、目標、規劃、政策,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5、總結交流企業管理經驗,開展經濟、技術、管理咨詢,進行企業診斷,參與推選表彰優秀企業和先進人物;
6、開展行業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推廣新技術和科技成果,推薦評選名、優、特、新產品;
7、組建技術和信息網絡,進行市場分析和預測,發布統計資料,出版行業刊物,組織提供法律、經濟、政策、經營管理、商業信用的專業服務,組織培訓行業各類人才及開展人才、技藝交流;
8、為行業的發展進行政策協調,協調行業的產品結構、網點布局、經營項目;協調發放各種配額、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
9、仲裁與調解涉及行業內外的企業之間的矛盾和關系,維護本行業企業的正當權益,監督企業生產經營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產品,參與打擊生產及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活動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10、調查監督商品經營和國外企業在國內市場的產品傾銷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秩序;
11、組織會員開展各項活動,舉辦本行業商品交易會、博覽會、展示會等經濟活動,促進產業、產品生產、消費以及流通結構的合理調整;
12、開展與國際同行業間的經濟、技術、貿易、學術的合作與交流,協調行業對外交往立場,增強本行業及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
(二)社團有依法對政府部門提出咨詢意見與建議的責任。
(三)社團有依法維護自身及其成員利益、提出願望和要求的職責,有權拒絕任務攤派。
(四)社團有權取得合法收入、合法接受資助、捐贈。
(五)社團有權按其章程自主開展活動和管理內部事務,除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有規定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無理幹涉。
(六)社團依法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知識產權和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