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第五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下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
(壹)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在同類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中投資入股;
(二)接受和索取本企業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利益;
(三)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受托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受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形式的交易非法收受受托人的財物;
(四)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取得收益,或者取得的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的收益;
(五)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過程中的內幕信息、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等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六)未經批準,在本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中兼任所出資企業的領導職務,或者未經批準接受工資和其他收入;
(七)折扣費、代理費、傭金、禮品,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因企業行為獎勵的財物等。,都據為己有或私分;
(八)其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