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在網上補報後,再帶上資料到工商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根據不同經營異常情形移出流程如下:
四種情形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1、因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2、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4、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法律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八條 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壹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第十條 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