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登記與鑒別
海關在查獲物品後,會首先對物品進行登記,記錄物品的詳細信息,如名稱、數量、特征等。同時,海關會對物品進行鑒別,確定其性質、用途等。
二、評估與分類
在鑒別的基礎上,海關會對查獲的物品進行評估,包括價值評估、風險評估等。根據評估結果,海關會對物品進行分類,如違禁品、限制進出口物品、壹般貨物等。
三、處置程序
1.違禁品處理:對於違禁品,海關將依法予以沒收,並可能根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沒收的違禁品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銷毀或無害化處理。
2.限制進出口物品處理:對於限制進出口的物品,海關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置。如物品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可能需要進行退運或銷毀;如物品屬於國家限制出口的,可能需要進行扣留或進壹步調查。
3.壹般貨物處理:對於壹般貨物,海關將按照正常程序進行通關處理。如貨物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相關規定,海關將要求當事人進行整改或退貨。
四、信息公示與監督
海關在處理查獲物品的過程中,會依法進行信息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當事人對海關的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
海關查獲的東西會根據其性質、用途等進行分類處理,包括登記、鑒別、評估、處置等多個環節。對於違禁品將依法予以沒收和處罰,限制進出口物品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置,壹般貨物將按照正常程序進行通關處理。整個處理過程將依法進行信息公示和監督,確保合法、公正、透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
第六十條規定:
海關有權對進出口貨物、運輸工具、行李郵遞物品進行檢查,查緝走私。
第六十壹條規定:
海關發現進出境貨物有侵犯中華人民***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知識產權嫌疑的,應當中止放行,並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知識產權權利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出申請,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並將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
第六十二條規定:
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後,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壹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關在三年以內可以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