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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民辦教育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利,規範舉辦者和管理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非學歷教育機構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第四條 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於培養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各類人才。第五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的管理、服務和監督;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其管理權限,主管本轄區內的民辦教育工作。

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民政、財政、價格、公安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民辦教育的有關工作。第六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本市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辦公、教學、食宿等場所以及有關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關於安全、消防、環保、衛生等有關規定。

舉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可租用場所,但租賃期應不少於5年。第七條 設立民辦學校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壹)申請舉辦學前教育、小學及其他文化教育機構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申請舉辦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三)申請舉辦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區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審批機關對民辦學校的籌設申請和正式設立申請應當在法定時限內辦理;對涉及多個辦學層次的設立申請,可以由高層級的審批機關統壹受理。第八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受理正式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的申請,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議。

專家委員會由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負責人、學校校長和教育界專業人士三部分人員組成,其人數各占1/3。

專家委員會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委托開展評議,提出咨詢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專家委員會的咨詢意見作為其作出審批決定的重要依據。第九條 審批機關對同意籌設的民辦學校,應當發給籌設批準書;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應當頒發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應當依法進行登記。

審批機關批準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日內,將批準設立的學校名稱和章程在本市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告。第十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在取得相應的辦學許可後,應按以下基本設置標準設立民辦學校:

(壹)基本辦學規模。非學歷教育機構不低於30人;幼兒園不低於30人;小學不低於100人;初級中學不低於150人;普通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不低於300人。

(二)校舍面積。非學歷教育機構150平方米以上;幼兒園150平方米以上;小學生均4平方米以上;初級中學生均5平方米以上;普通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生均6平方米以上。

(三)教職工隊伍。教職工與學生的比例應參照國家規定的編制比例,其中教師必須是取得國家認可的資格證書的合格教師。

(四)辦學資金。幼兒園和非學歷教育機構5萬元以上;小學10萬元以上;初級中學20萬元以上;普通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30萬元以上。第十壹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依照申辦報告或者學校章程履行出資義務。舉辦者可以以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無形資產等形式出資。

以知識產權或者其他無形資產出資的,應當經評估機構評估,出資比例參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兩個以上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和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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