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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廣西玉林)農業合作試驗區條例

第壹條為保障和促進海峽兩岸(廣西玉林)農業合作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家批準設立的海峽兩岸(廣西玉林)農業合作試驗區(以下簡稱農業合作試驗區)。第三條農業合作試驗區旨在建立良種引進繁育、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農業科學研究、農業科技信息服務體系和標準化示範基地,建設成為海峽兩岸農業技術交流和產業、項目合作的平臺。第四條農業合作試驗區按照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全面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實行統壹領導、統壹規劃、分級管理。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合作試驗區納入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在財政上安排適當資金,支持農業合作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第六條農業合作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玉林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玉林市人民政府對農業合作實驗區建設行使行政管理權。管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制定農業合作試驗區發展規劃,經玉林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審查農業合作試驗區的發展規劃和產業布局;

(三)審核農業合作項目,協調跨行政區域、跨園區農業合作項目的實施;

(四)籌集、管理和安排使用農業合作實驗區發展資金;

(五)協調和指導玉林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農業合作實驗區涉及的縣(市、區)的工作;

(六)研究提出加快農業合作試驗區發展的政策措施;

(七)玉林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七條自治區商務、農業、林業、水產畜牧獸醫、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水利、交通、科技、稅務、招商、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落實相關優惠扶持政策,配合玉林市人民政府做好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完善服務和保障功能,支持和幫助農業合作試驗區建設。第八條玉林市人民政府設立農業合作園區,由管委會管理。其他農業合作園區由園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並接受管委會的指導和協調。第九條鼓勵臺灣省同胞利用資金、技術、管理經驗、優良品種在農業合作試驗區從事農業合作。合作方式可以是合資、合作經營或獨資經營。第十條臺灣省同胞從事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及農副產品加工、自產農產品零售(不含特許經營)、農產品和農業技術引進、農業科技交流與推廣等生產經營活動,依法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登記,不辦理外資審批手續。第十壹條農業合作領域包括:

(壹)農業生產(包括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

(二)農產品(包括農產品、林產品、水產品)加工、儲運、質量安全、營銷;

(3)農業科學研究、技術、信息交流、農業人才培訓和人力資源開發;

(四)優良品種的引進、選育、試驗、示範和推廣;

(五)開發和推廣先進的農業技術和生產資料;

(六)農業機械的研發、生產和推廣;

(7)休閑農業和生態農業;

(八)農村人居環境建設;

(九)農業行業組織之間的交流;

(十)其他適合農業合作實驗區的項目。第十二條鼓勵在以下領域開展重點合作:

(壹)亞熱帶農產品的引進、繁育、生產、加工、儲運和銷售;

(二)亞熱帶農業技術研究、培訓和交流;

(三)農業標準化示範基地建設;

(4)交流農業技術人員,引進農業技術,培育高科技農產品。第十三條鼓勵臺灣省同胞在農業合作實驗區投資建設臺灣省農民創業園。

鼓勵臺灣省同胞在農業合作實驗區開展農業知識產權合作交流,創辦科技型農業企業,建設各類農業科技園和科技示範園區。臺灣省同胞在農業合作試驗區取得的農業科技新成果,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第十四條農業合作試驗區內的農業合作企業可以參加各級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評選,被評為龍頭企業的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農合實驗區農合企業生產的農產品被評為名牌產品的,優先給予立項和資金支持;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優質農產品可以申請使用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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