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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的檢察官制度

韓國的政治體制分為三部分:行政、立法和司法。檢察廳隸屬於行政機關和司法部,是壹個相對獨立的系統。每個檢察院的管轄範圍與行政區域之間沒有壹壹對應的關系。任何人/任何人

韓國的政治體制分為三部分:行政、立法和司法。檢察廳隸屬於行政機關和司法部,是壹個相對獨立的系統。每個檢察院的管轄範圍與行政區域之間沒有壹壹對應的關系。

任何想成為檢察官的人都必須首先通過司法考試。司法考試每年舉行壹次,每次考試分為三次。通過率很低。即使通過了司法考試,也不能馬上成為檢察官。通過考試的人必須進入最高法院開辦的司法培訓學院,完成兩年的司法培訓和學習。在這兩年裏,他們要學習法官、檢察官、律師的所有業務。畢業考試合格後,根據本人意願和成績,安排他做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初檢人員全部分配到壹線偵查部門,在實踐過程中逐步掌握業務方法。

檢察官辦公室法賦予檢察官以下權力:1犯罪調查和起訴及其維護的必要事項;2.在刑事調查中指揮和監督司法警察;3.為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向法院提出請求;4.指揮和監督裁判的執行;5.執行民事訴訟和國家為壹方或參與方的訴訟,並對執行進行指揮和監督;6.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除了調查刑事案件,檢察官還負責實現這壹領域的社會正義,這也是其主要任務之壹。知識產權、環境、建築、文物、通信、林業、稅務、經濟、食品、醫療防火、鐵路、藥品等部門。已在地方檢察院及以下設立,檢察按分工負責相應案件,在警察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的指揮下,對所負責的區域實行集中控制。

韓國有四個級別的檢察官,分別是檢察長、高級檢察官、檢察員、檢察官。作為檢察長,檢察長的位置與院長的變動密切相關。雖然總統有權更換檢察長,但檢察長的人選必須符合檢察官的要求。壹般情況下,檢察長是從高級檢察長中選拔的。檢驗員要想成為高級檢驗員、首席檢驗員,必須在初級崗位工作10年以上;高檢院檢察官、廳檢察長和地方檢察院、分院的部門負責檢察官的任命,需要任命的人員在上述部門工作5年以上。檢察長需要在高級檢察官、首席檢察官崗位上工作15年以上。

韓國的檢察官任命由總統決定,司法部長行使提名權,總理根據總統的委托行使調動檢察官的權力。檢察院是主管檢察工作的機關,檢察官是唯壹的官制。壹切檢察事務都是檢察官壹個人處理,檢察官有自己的權限。行使檢察職能時,檢察官是獨立的,檢察官對所負責的案件獨立調查、獨立判斷,獨立決策,對自己負責。任何刑事案件都是由檢察長處理的,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和免予拘留、起訴和免予起訴的決定是由檢察長作出的,而不是以檢察長或檢察院的名義作出的。如果總監不同意上司的意見,上司只能給總監參考意見,而不能改變總監的決定。[第頁]

為了保證檢察機關獨立公正地行使職權,防止長期在同壹崗位工作帶來的壹些弊端,促使檢察官創造性地履行職責,韓國實行檢察官崗位輪換制度。原則是在同壹辦公室連續工作期間,壹般崗位不超過5年,技能崗位不超過7年,但大部分工作人員在同壹崗位工作2-3年後會進行調動。具體程序是:篩選後,對符合條件的人選,每半年根據檢察官考評和績效評價情況再次進行篩選,並安排新的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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