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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範圍的含義;刑事案件的含義和類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含義和構成是什麽?

受案範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依法提起訴訟,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提起的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1]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2]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3]法律規定的調解和仲裁;

[4]不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指導行為;

[5]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的申訴的重復處理;

[6]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沒有實際影響的行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進行偵查、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以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也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在刑事訴訟中稱為自訴案件。自訴案件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1,告知處理案件。所謂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訴、起訴,人民法院才會受理、解決的案件。被害人因受脅迫、恐嚇而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根據我國刑罰的規定,有四種情況* * *是被告知後才處理的:即根據第246條第1款的規定公然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根據第257條的規定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根據第260條第1款和第270條的規定虐待。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不需要進行專門調查和采取相關強制措施查明案件事實的案件。此類刑事案件主要有:1、故意傷害案件(輕傷);2.重婚案;3.遺棄案例;4.妨礙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可以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偵查的書面決定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款規定,這類案件原本屬於公訴範圍。如果成為自訴案件,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壹是被害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第二,被告人侵犯了其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三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並已作出書面決定的。這類刑事案件涵蓋面廣,既有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立案偵查或駁回起訴的案件,也有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這壹規定的目的是加強對公安、檢察機關管轄權的制約,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解決司法時間上的“立案難”問題。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為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的案件類型。構成: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中所追究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及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2.受害者必須遭受物質損失。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僅限於物質損失。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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