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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2015修訂)

第壹條為了鼓勵自主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加快優秀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杭州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優秀科學技術成果項目和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組織實施。第五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突出貢獻獎和壹、二、三等獎。每項獎勵金額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決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需要調整獎金數額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擬定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科技進步獎每年評選壹次,突出貢獻獎每次不超過1,壹等獎不超過5,二等獎不超過15,三等獎不超過60。以上獎項可有可無。

突出貢獻獎從壹等獎項目中評選,鼓勵對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特殊貢獻的科技成果項目。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授予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壹)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自然科學領域的基礎研究或應用研究中做出重要貢獻,成果得到同行業公認的;

(二)在應用科學技術知識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和系統等方面有重大技術發明,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本市實施科技開發、社會公益、國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項目,推廣應用先進科技成果,並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學、決策科學和科學普及研究方面取得突破,對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起到重要指導作用,並經實踐證明取得顯著成效的。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壹)申請前3年內已取得省級以上科技成果登記證書;

(二)已經取得發明專利權,並已經實施,取得顯著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已獲得國家新藥證書或通過省級以上審定的農業新品種。第八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項目由下列單位推薦:

(壹)區、縣(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和派出機構;

(三)社會團體和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組織;

(4)市屬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

已獲得省級及以上科技進步獎的項目不再推薦申報市級科技進步獎。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獎勵委員會),負責審定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項目,對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市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承擔。

市獎勵委員會聘請各行業專家組成專家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與市科技進步獎的評審。第十條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應當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十五日。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申報項目及其完成情況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第十壹條經公示後符合申報條件的科技成果項目,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分類,提交行業評審組進行初步評審。

前款所稱行業評審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若幹名專家組成。

行業評審組根據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標準,采用集體評審和單項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對申報項目提出初步等級評審意見。第十二條行業評審組對申報項目進行初評後,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匯總擬定獲獎項目和獎勵等級建議,其中突出貢獻獎和壹等獎項目提交專家組進行綜合評審和答辯,專家組提出評審意見。第十三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擬定的獲獎項目、獎勵等級建議和候選人主要信息應在市科學技術政府網或其他媒體上進行公示,面向社會公眾,公示期應不少於15天。

對公示的獲獎項目、獎勵等級建議和候選人主要信息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公示期滿後30日內完成核實。因情況復雜無法在30日內完成核查的,有異議的獲獎項目不得進入下壹步評審程序。自公示期滿之日起1年後已核實的項目,按本辦法規定重新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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