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工作依據不同
法務工作的依據是法律法規。
法務給的法律意見,如果不是建立在有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那業務水平首先就得打壹個大大的問號。
當然,這並不是說法律意見只需要考慮法律法規,商業實際情況、執法情況等都是考量的因素。
而合規工作的依據,除了法律法規,還有公司的內部政策,包括被公司吸收的行業準則。
違反內部政策流程,不壹定違法,但是可以肯定違規。
這裏有壹個tricky的點,即使違反內部政策流程,也不壹定有合規風險。
合規風險其實是指,因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可能導致公司遭執法機關處罰的可能性。
法律風險,不單指被執法的風險,而是更廣泛的承擔不利法律後果的風險,包括給付違約金、賠償等。
二、工作內容不同
合規只負責處理特定領域的事務,通常有反腐敗、反賄賂、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出口管制、利益沖突,以及跟這些領域相關的第三方管理和招投標管理。金融行業的合規部還得加上壹項,反洗錢。
在法務部和合規部分開的公司,這些領域以外的法律事務統歸法務部管理,通常包括訴訟、合同審核與管理,證照和公章管理、知識產權等方方面面。
盡管內容上有所區分,但兩邊其實很難完全分隔開來,總會遇上壹些事,即與合規沾邊,也跟法務沾邊。總體來說,兩邊是密切合作的。
三、工作角色不同
法務的角色更多被定義為業務的合作夥伴,幫助業務部門實現商業目標。
合規的角色除了合作夥伴,還多了壹層,內部監管者。尤其是在處理利益沖突、內部舞弊、虛假報銷時,更多是扮演壹種監管者的角色。
合規官的職責之壹,是幫助改進內部政策和流程,這決定了合規人員在看到問題的時候,需要明確指出來,提出改進措施,從而完善公司的合規管理體系。
法務當然也可以給出改進的建議,但更多是壹種錦上添花,而不是應有職責。這是我的理解。即是說,如果法務沒有這麽做,沒有什麽好指摘的,但如果合規官看到明顯的政策和流程問題而沒有指出,那麽可以說失職。
法律依據:《關於在部分中央企業開展合規管理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 在國有企業中正式拉開了合規制度建設的帷幕。在國資委的領導下,幾家大央企開始搞合規建設,從合規部門設置、全覆蓋的合規體系搭建、宣貫等全方位開展合規工作,隨後幾年合規試點擴大,更多的國企按照國資委有關要求開始搞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