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夥企業出資的方式有:
1、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2、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3、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4、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合夥經濟糾紛的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二、1、如果涉及爭議引起治安糾紛或者民事糾紛的話也是可以報警處理的。 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2、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采取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仲裁實行自願原則,只有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或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
綜上所述,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