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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是什麽格式?

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範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訂立本協議。第壹條合夥企業由* * *合夥人以* * * *的資本合夥經營,* * *享有收益,* * *承擔風險,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二條合夥企業名稱:第三條合夥企業經營場所:第四條合夥企業經營範圍:第五條合夥企業投資總額:萬元。第六條合夥人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1)合夥人甲姓名:合夥人住所:出資方式:人民幣萬元。(2)合夥人乙的姓名:合夥人住所:出資方式:人民幣萬元。(3)合夥人丙名:合夥人住所:出資方式:人民幣萬元。(4)合夥人應於年月日前繳納出資額。如果預計公司無正當理由不繳納出資份額,則自動放棄公司的利潤分紅。其他合夥人有權吸收其他人加入合夥企業,並占原合夥人出資比例。未實際繳納出資的,不能認定合夥人出資。出資額為實物;合夥企業應當在成立後半年內辦理實物轉移手續,並報登記機關備案。以知識產權作為出資的,合夥企業應當在成立後半年內辦理知識產權轉讓登記手續,並報登記機關備案。第七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壹)合夥人有權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二)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分享分紅和虧損;1.公司按年收入分紅,分紅比例按出資額占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計算(A:%,B:%,C:%,)。2.公司經營期間,如有虧損,即有債務,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即承諾:A:%,B:%,C:%,)。(三)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優先接受其他合夥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優先購買合夥企業新增資本;(四)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領取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在合夥協議修改後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五)合夥企業終止後,依法分配合夥企業的剩余財產;(六)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七)合夥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第八條合夥事務的執行。(1)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平等,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委托合夥人為合夥事務的執行人,具有* * *;(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3)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企業事務實行壹人壹票制。第九條。合夥人加入或退出合夥企業。(壹)合夥企業新合夥人加入合夥企業,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合夥協議;(2)合夥人退夥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可在不影響合夥事務執行的情況下退夥。但應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夥人;並承擔合夥期間的債務,退夥人有權將其合夥份額轉讓給其他合夥人。退出者退出後,其他合夥人也有權增加其出資份額。(三)合夥人擅自退夥後,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遭受的損失;(4)本條款未細化的,依照《合夥企業法》第六章執行。第十條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壹)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為年,自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二)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散: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3.合夥人不再有法定人數;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5.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三)合夥企業解散時,應當依照合夥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於15日內報送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第十壹條違約責任。(壹)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二)合夥人因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第十二條其他事項。(1)本協議壹式兩份,合夥人各執壹份,合夥企業登記機關留存壹份。(二)本協議由全體合夥人協商達成,經合夥人簽字後,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生效。合夥人簽名:身份證號:合夥人簽名:身份證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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