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作者:王振宏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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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書
控 申 人 王振宏,家住西安市未央區錦園君逸21號樓2303室。聯系電話13720756709.
被控申人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宮派出所、 詳細地址: 西安市未央區玄武路59號.負責人郭廣強 ,系所長。電話 029-86309672、86713129
控申事項
就被控申人下屬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濫用職權、故意包庇和放縱涉嫌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罪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法處理,並追究辦案民警的刑事責任,追究被控申人的管理責任,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控申人。
事實與理由
控申人叫王振宏,家住西安市未央區錦園君逸21號樓2303室。控申人是體經營戶,經營防水材料和相關施工,又熱衷於環保、節能技術的研究發明,已經擁有多項專利和技術秘密。
2014年1月27日淩晨,控申人租用的未央區北二環大明宮立交東南的辦公用房被大明宮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強制拆除,此前控申人並沒有接到任何通知,也沒有絲毫要被拆遷的跡象。大明宮建材家居有限公司的強制拆除,使控申人的防水材料、辦公設備、防水設備、防水工具及壹些具有知識產權的發明資料全部丟失,直接經濟損603萬元、間接損失不可估計。案發後,控申人即向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宮派出所按盜竊報案,該所於2014年1月27日向控申人出具了編號為201401006452441的《受理公民報警求助情況登記表》(附件壹)詳細記載了報案的事實。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壹)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可見,控申人所報案件符合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罪的構成要件,且性質極其嚴重!
但叫控申人想不到的是,自那時至今,壹年多了,大明宮派出所不但不依法追究涉案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反而以中間人自居,多次主持控申人與大明宮建材家居有限公司的調解。被控申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警察法》第二條之規定,控申人對這種調解提出異議,被控申人下屬的辦案民警卻說,不願意調解他們就不管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十分明確地提出: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 .大明宮派出所有法不依,有案不辦,明顯違法。
為維護控申人合法權益,控申人先後給西安市公安局、中央巡視組等部門反映,被控申人卻“按兵不動”,至今對犯罪嫌疑人不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導致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
被控申人下屬的行為,違反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55條、156條、162條、171條的規定,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399條規定。控申人強烈要求追究辦案民警涉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刑事責任。盡快依法辦結此案!我強烈呼籲被控申人真真正正走好黨的群眾路線!保護控申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被控申人單位西安大明宮派出所被評為“全國公安愛民模範先進集體”,面對榮譽,郭廣強平靜地說:“保持榮譽,比獲得榮譽更難,我壹定不負黨和人民的重托,把大明宮派出所打造成全國壹流的‘王牌’派出所。”控申人期望郭廣強兌現向全球人民的承諾,盡快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給控申人辦結此案,給法律和民眾以公平、公正、公開的交代!!!
控申人:王振宏,
2015年6月22日
控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