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
3.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
4.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壹)變更合夥企業名稱;
(二)變更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房地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用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5.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6.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新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合夥協議。
7.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期限內,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可以退夥:
8.合夥人被法律確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轉為有限合夥。其他合夥人不能壹致同意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退夥。
9.合夥人的除名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
10.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根據合夥協議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自繼承之日起取得合夥資格。
11.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應當依法變更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不能壹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的合夥人的財產份額返還繼承人。
12.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