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不同:
(1)合夥人是依照相關法律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
(2)股東是依照相關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
2、出資不同:
(1)普通合夥人除了可以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之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2)股東是不允許用勞務出資的。
3、責任形式不同:
(1)合夥企業因不具備法人資格,故也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
(2)普通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人的重要地位主要表現如下:
1、合夥人是企業的所有者,對企業影響很大,選擇好合夥人是創業的頭等大事。合夥人的實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實力,合夥人的素質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企業的最終成就,合夥人是企業的基因,既決定了企業的出身,也決定了企業的未來;
2、合夥人是公司最大的貢獻者,也是主要參與分配股權的人。合夥關系是接近於長期、深度綁定的婚姻關系。合夥人壹旦選定,不管喜歡不喜歡都會伴隨企業終生,商業文明的最高原則是股東(包括這裏的合夥人)權利神聖不可侵犯,不管怎麽獲得的股權;既然是股東,股權就不能因任何原因予以剝奪,包括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予以剝奪;如果合夥人之間分手,企業必然傷筋動骨,尤其是在當今中國誠信缺失的時代,壹旦選擇了錯誤的合夥人,不僅難以建立真誠的合作關系,就連分手也會萬般艱難;
3、中國公司的失敗,至少有壹半是因為合夥人出了問題。人們常常可以***患難卻不能***富貴,企業壹旦做強做大,合夥人之間的矛盾就會隨之出現;幾乎每個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都經歷過合夥人之間的分分合合。
綜上所述,對於公司,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企業財產權,並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壹條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