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合夥人出資協議書

合夥人出資協議書

 合夥人出資協議書範本

合夥開公司協議書範本1

 合夥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第壹條合夥宗旨: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以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年_月_日以前繳交至。

 逾期不交或未足額繳交的,對應交未交金額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計人民幣_元。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有財產,不得隨意請示分割。

 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為據,

 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條件:①全體合夥人同意;

 ②認可本合同約定的條款;

 ③同意執行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條件:①有正當理由;

 ②不得在合夥經營困難時退夥;

 ③退夥需提前__月書面告知其它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④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⑤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出資的轉讓:轉讓合夥份額時,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須其他合夥人同意,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

 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合夥負責人及其它合夥人的權利

 1.____為合夥負責人。

 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5)其他。

 2.其它合夥人的權利:

 (1)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

 (2)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4)***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組織,造成損失據實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它合夥。

 4.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

 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壹得終止:

 (1)合夥期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系:

 (3)合夥事業已經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中間人參與清算;

 (2)清算後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的順序進行。

 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

 足清償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糾份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

 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壹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

 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正本壹式_份,合夥人各執壹份,送_各存壹份。

 合夥人:(簽章)

 合同簽訂時間:地點:

合夥經營協議書範本2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夥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願入夥的基礎上,經***同協商壹致,達成合夥經營協議如下:

 壹、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範圍、經營場所。

 第1條合夥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夥人的姓名、住所。

 1、合夥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夥人?

 四、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1、合夥人______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出資(現金、實物、勞務或財產權利),本出資應在合夥協議簽訂之日時繳付。

 2、?

 五、合夥人權利和義務

 第3條本合夥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同出資、***同經營(由?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4條合夥人在合夥正常經營範圍內的壹切行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如某人超越權限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夥人個人承擔。

 第5條在執行合夥業務過程中,因合夥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合夥人不能成為其他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7條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為合夥財產,為合夥經營使用。

 第8條合夥財產在普通合夥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比例不明,平均分配;

 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夥人及虧損只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第9條本合夥企業稅後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夥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提取10%公益金(用於合夥人和職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

 (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項目)

 第10條企業虧損,按合夥人投資比例承擔責任。

 七、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11條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委托_________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

 第12條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依照合夥章程或合夥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人為了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不參加合夥企業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14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壹人壹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壹人壹票,且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

 以合夥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夥人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被委托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16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活動;

 合夥人因前述行為所得利益,應當歸合夥企業所有;

 第17條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7)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的優先購買權;

 另,向其他合夥人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約定其他合夥人的購買權)。

 八、入夥與退夥

 第18條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約定),並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下列情形之壹,合夥人可以退夥(此項以約定合夥期限為前提;

 未約定合夥期限,以不妨礙合夥事務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決定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可約定退夥事由,如約定出現以下第25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除名提議合夥人有權要求退夥以自我救濟,第35條規定,選擇退夥);

 (2)全體合夥人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21條下列情形之壹,合夥人當然退夥:

 (1)當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夥人同意,繼承人成為合夥人;

 或繼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資格欠缺,或合夥人約定在先,退還繼承人財產);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夥人同意,或轉為有限合夥企業;

 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向其或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分額。

 第22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20條、第21條第(1)、(2)項規定退夥的,應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23條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之日。

 第24條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進行結算後,以貨幣(或約定以實物)退還退夥人財產;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以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25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時;

 (4)合夥協議約定(其他事由)。

 第26條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合夥企業解散:

 (1)當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具體約定);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上書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條合夥企業解散後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指定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據上款規定期限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條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務,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第30條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依法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後,所余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十、違約責任

 第31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支付投資份額100%的違約金,並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壹、其他規定

 第32條本合夥協議中,書面通知等文書送達,以送達本協議所記載各合夥人地址之日,視為送達。

 第33條當合夥人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8條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年,自合夥協議被批準之日起算。

 第34條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各合夥人各執壹份,登記備案機關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條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可約定決議方式,不同意合夥人可選擇退夥)。

 合夥人簽字蓋章:

 (企業名稱)

 年  月  日

  • 上一篇:韓劇的知識產權
  • 下一篇:河南省自學考試課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