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夥人私自用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擔保和貸款,無力償還被訴,怎麽辦?
可以,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即可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壹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壹)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關於是否違反“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事務”,關鍵在於該條是禁止性規定還是管理性規定,需要對法條進行體系化解釋。
《合夥企業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
,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換言之,有限合夥人可以經過授權,以合夥企業的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適用本章(有限合夥企業)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二章(普通合夥企業)第壹節至第五節關於普通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規定。
從整體看來,《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認為是管理性規定,並非強制性禁止性規定。首先,合夥企業強調人合性,最大限度地尊重意思自治,第二,經過體系解釋,應當認為(若無約定)則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事務,但是可以經過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的方式,允許有限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第三,合夥人是法人,而法人的員工是自然人,聘請合夥人以外的自然人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執行事務,就是需要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的。
二、甲已退夥,卻私自以合夥名義為朋友貸款,其朋友到期不能還,銀行怎麽辦
合夥企業法的壹道案例分析2丙三人合夥開辦了合夥企業,甲出資3萬元、乙出資2萬元,丙以勞務出資,合夥協議訂立得比較簡單,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只約定三0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壹部分財產份額轉讓給丁,乙同意丁入夥成為新的合夥人,丙便提出退夥,甲、乙表示同意丙退夥,丁入夥公司貨款3萬元壹直未還。2000年10月,甲私自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為其朋友的4,銀行對甲的私自行為並不知情。2001年4月,由於經營不善,該合夥企業宣告解散,企業又負債9萬元無法清償。根據案情,請回答下列問題:1.丁認為長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夥之前發生的,該筆債務承擔責任,丁其早已於2000年6月退夥其無關,丙的看法是否正確?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償貸款,銀行是否有權要求合夥企業承擔擔保責任?4.若其他合夥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提供擔保後壹致同意將其除名,該在合夥企業清算後,長城公司、貸款銀行和該合夥企業的債權人認為乙個人資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償,這些債權人的滿足了合夥企業債權人萬元,乙應如何向其他合夥人進行追償?1.丁的看法不正確。盡管合夥企業對長城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夥之前發生的,但合夥企業法規定,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丁需要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丙的看法並不完全正確。盡管丙早已於2000年6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該合夥企業的債務並不是與丙壹點關系都沒有,丙對於2000年6月前的企業債務如長城公司的欠款就要與其他的合夥人壹起承擔連帶責任。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償4萬元貸款,銀行有權要求合夥企業承擔擔保責任。盡管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需要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但由於該合夥企業是全體合夥人***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全體合夥人都有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而甲私自提供了擔保的行為銀行並不知情,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夥企業應向銀行承擔擔保責任。4.若其他合夥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提供擔保後壹致同意將其除名,該決議是有效的。因為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或者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可以決議將其除名。5.在合、貸款銀行和該合夥企業的債權人認為乙個人資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償,這些債權人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因為以合夥企業財產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夥人按照合夥企業分擔虧損的比例,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但合夥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夥人中的壹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夥人分別追索。承擔了清償責任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進行追償。6.由於乙承擔了合夥企業的全部清償責任,而其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了依照既定比例所應承擔的數額,因此,其將就超過的部分,向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應承擔數額的合夥人追償。丙退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是欠長城公司貨款3萬元,承擔清償責任的是甲、乙、丙三個原合夥人和丁新入夥的合夥人。由於該企業的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承擔的比例,所以,應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即甲、乙、丙、丁各承擔7500元。由於甲的朋友已向乙支付了4萬元,因此,丙退夥後合夥企業的債務是9萬元,同樣,合夥人要平均分擔,即甲、乙、丁各承擔3萬元。所以,乙有權向甲追償37500元,向丙追償7500元,向丁追償37500元。
三、合夥人私自以企業的名義為朋友擔保5萬元貸款,銀行不知情...
此合夥人應為法人代表?銀行為善意第三人,妳們不得以不知情對抗,但由於因此而使妳們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該合夥人承擔賠償損失。
四、合夥人私自以企業的名義為朋友擔保5萬元貸款,銀行不知情,其朋友到期沒有還款,銀行是否可以要求企業...
此合夥人應為法人代表?銀行為善意第三人,妳們不得以不知情對抗,但由於因此而使妳們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該合夥人承擔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