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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擔保的含義和適用範圍

關務擔保的含義和適用範圍

關務擔保是指與進出境活動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海關申請從事特定進出境業務或者辦理特定關務時,通過向海關提交現金或者保函的方式,保證該行為的合法性,或者保證在壹定期限內履行其合同。尚興?BR & gt

進出境海關事務擔保制度本質上是海關支持和促進對外貿易和科學文化交流發展的措施,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不受侵犯,便利進出境業務,促進對外貿易提高效率。同時,擔保制度還將對進出境活動當事人產生強大的約束作用,促進企業守法自律,按時履行補充單證、納稅、按規定返港等義務。

關務擔保的適用範圍

1.基本適用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收發貨人在確定貨物歸類估價、提供有效報關單證或者辦理其他海關手續前要求放行貨物的,海關應當在依法提供與其法定義務相適應的擔保後放行貨物。壹般情況下,下列情況可適用關務擔保:

(1)海關歸類、估價不明確,無法辦理相關進出口手續,收發貨人要求先放行貨物;

(2)進出口貨物不能提交相關單據(如發票、合同、裝箱單等。)在報關時,但貨物已經到達口岸,急需提取或者裝運,收發貨人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再補充有關單證的;

(三)海關正在辦理減免稅手續,但貨物已經到達口岸需要提貨或者裝運,收發貨人請求海關延期辦理進出口稅款繳納手續的;

(四)應稅貨物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要求延期納稅的;

(五)進出口貨物(包括ATA單證冊項下的進出口貨物)臨時審批;

(六)經海關同意,將海關不予放行的貨物暫時存放在海關監管區以外的場所;

(七)加工貿易進口保稅貨物;

(八)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涉嫌違法但未依法沒收的進出口貨物、物品,當事人請求先行放行的。

2.特殊應用

擔保制度的壹般原則是,收貨人或發貨人因上述原因未辦理海關手續而請求海關放行貨物。但根據海關法“法律、行政法規對履行海關義務的擔保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進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對設立擔保另有規定的,也適用關務擔保。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進出口貨物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貨物及其他財產跡象的;

(二)申請扣留或者放行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

(三)進口經初步裁定傾銷、補貼成立,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宣布需要提供擔保的產品;

(四)涉嫌違法,但無法拘留或者不便拘留的;

(五)在中國境內無固定住所,受到海關行政處罰的當事人,不服海關處罰決定或者在出境前未依法繳納罰款、違法所得和多繳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的。

3.豁免申請

《海關法》在海關事務擔保的相關規定中規定,其他有關出入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根據實際需要規定免於擔保的,根據法律適用的壹般原則,這種“免於擔保”的特殊規範優於“憑擔保放行”的壹般規範。因此,在本特別說明的適用範圍內,因各種原因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可以免除收發貨人先提貨或先運出境的保證。例如,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賬戶制度根據加工貿易項目性質和企業信用等級,對部分具有免擔保意義的加工貿易項目實行“無銀行保證金賬戶”、“空轉”等措施。

4.不適用

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而無法提供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接受擔保的其他情形,海關不予辦理擔保放行手續。

海關事務擔保的適用

擔保人的資格和擔保責任

《海關法》規定,“有履行海關職責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成為擔保人。但法律規定不得作為保證人的除外。”

能夠履行海關擔保義務是對作為擔保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基本要求。就保證人而言,其履行義務的能力主要在於其應具有足夠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作為擔保人,公民也應該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他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即使他有足夠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也不能作為保證人。同樣,基於保證人應當具有履行能力這壹基本要求,海關法對保證人的資格作了必要的限制,規定其他有關法律對保證人的資格作了限制性規定的,該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不得作為保證人。比如《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監督管理金融業,因此,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關務保障方式

(壹)海關事務擔保的法律保障方法

海關法明確規定了財產或權利擔保的範圍,列舉了:

1.人民幣和自由兌換貨幣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用於支付我國壹切公私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可兌換貨幣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列為國際支付手段的外幣現鈔;如美元、歐元、日元和港幣。

2.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和存單

本項可擔保的權利包括外幣支付憑證和外幣有價證券。

3.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擔保函

保函,即法律擔保,屬於人的擔保範疇。保函不以特定財產提供擔保,而是以保證人的信譽和不特定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保證人必須是第三人;保證人應當具有清償債務的能力。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不能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因此不屬於擔保銀行的範疇。

對於ATA單證冊項下進出口的貨物,可以由擔保協會這壹特殊的第三方作為擔保人,以保函的形式為展品等暫時進出口貨物提供擔保。

4.海關依法認定的其他財產和權利。

這是對可以擔保的財產或權利的壹般規定,是今後擴大擔保方式範圍的原則性規定。

(二)關務保障模式的選擇

1.保證金的使用

根據現行的《進出口貨物申請擔保管理辦法》,保證金是擔保人向海關提供的壹種現金擔保,其金額相當於貨物的應稅費用之和。

目前,以保證金方式保證履行海關規定的義務主要有三種應用:

(1)擔保人必須通過支付保證金來申請擔保。

比如需要減免稅的進口貨物,在海關手續辦完之前,擔保人要申請擔保,要求先放行貨物,並要繳納保證金。

(二)海關根據監管需要,要求擔保人繳納保證金申請擔保。

如果海關擔保系統不明確采用哪種方式擔保,海關將根據進出口貨物及其經營單位的具體情況決定。壹般情況下,保函是主要方式,但對於信譽不好的企業或敏感性強的貨物,會要求擔保人提供保證金擔保。

(3)擔保人自行申請保證金擔保。

如果海關擔保制度沒有明確規定,海關也沒有要求擔保人以保證金的方式申請擔保,通常擔保人會以保函的方式申請擔保。但考慮到擔保人的實際情況,選擇以保證金方式申請擔保的,海關也予以允許。

2.保函的應用

除上述申請保證金擔保外,擔保人還可以申請保函擔保。

在保函的執行中,由於擔保人要擔保的情況不同,在實際使用中對擔保人的身份也有相應的要求。

海關事務擔保的具體實施

1.擔保申請

貨物符合申請擔保條件的,擔保人應當向辦理有關貨物進出口手續的海關申請擔保,由海關審核確定擔保方式。

提供擔保

以保證金方式申請擔保的,擔保人應當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有關貨物進口稅的保證金,並取得海關出具的海關保證金收據。

以保函方式申請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保函壹式兩份,並加蓋擔保人印章,其中壹份交海關備案,另壹份留存。

3.保證期限

壹般情況下,保證期不得超過20天。否則,海關將按規定處理相關進出口貨物。有特殊情況的,應當在保證期內向海關申請延長保證期,並經海關審核同意。

暫時進口貨物的擔保期限按照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監管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壹般為自貨物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

4.擔保的取消

保證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憑“保證金收據”或“保函”辦理結案手續。擔保人向海關履行義務後,海關將退還擔保人繳納的保證金或者撤銷其提交的保函。至此,保證人的保證義務將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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