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企業還在上升期,盈利能力很好,合夥人抽回資本,不僅能拿到本金,甚至還能產生分紅。
2.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企業處於虧損狀態,不可能全部回籠資金。
3.財產* * *是存在的,也就是說非常明確合夥人出資的個人財產在合夥企業成立後將成為企業的財產。是否可以全部抽回資本,需要全體合夥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四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第十六條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