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合同保密協議如何賠償?違反保密協議的責任可能有三種,即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違反保密協議是第壹民事責任。保密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的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協議。合法保密協議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認真履行,不得違反。當事人不履行保密協議約定的義務,無論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都屬於違反保密協議,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壹種民事責任。在民法理論中,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壹方或雙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當而應承擔的不利法律後果。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可以是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員工違反保密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實際履行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義務。保密協議中有違約金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有什麽區別?首先,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是不能隨意約定的。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只能在兩種情況下約定違約金,保密協議是其中之壹。《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則》也規定,違約金畸高或畸低的,雙方可以要求適當減少或增加。但是,賠償的適用範圍很廣。只要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違約而遭受損失,就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其次,只要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無論員工違約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用人單位都可以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賠償以實際損失為準。保密協議中沒有約定違約金,且員工違約未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員工賠償。第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是否有保密義務?在訂立合同的壹般過程中,不涉及商業秘密的問題。因此,沒有必要將雙方在合同談判過程中交流的所有信息都視為商業秘密。這些信息可能非常有用和有價值。如果不是商業秘密,各方都可以使用這些信息。比如壹方想買壹臺機器,可以向生產或銷售這臺機器的眾多商家發出邀請,邀請他們進行報價,介紹生產或銷售的機器的價格、性能、技術指標等。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會了解到很多關於這臺機器的性能標準和技術細節,從而可以更放心地選擇商家訂立合同。但是,如果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知道了商業秘密,情況就大不壹樣了。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守秘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技術秘密等技術信息能夠給權利人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商業中的商業信息,如客戶名單,給交易帶來極大的便利,對其經營活動,如材料、產成品的購銷等具有重要意義。該信息由壹般當事人嚴格保密,除非當事人認為沒有必要保密。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手段獲取、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為了達成協議,有時需要將商業秘密告知對方,但壹般也要求對方不得披露或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對方有義務不披露或不使用。違反規定的,應當對給對方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在某些情況下,雖然壹方沒有明確告知另壹方相關信息屬於商業秘密,但基於該信息的特殊性,按照常理,另壹方不應披露或不當使用,否則就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應承擔賠償責任。比如B和C是兩大汽車廠商。甲方有意與乙方或丙方達成合資協議..在與乙方談判的過程中,甲方收到了乙方關於新車設計方案的詳細信息。雖然乙方沒有明確要求甲方對這些信息保密,但既然是新車設計方案,甲方就有義務不向丙方透露,只要沒有達成合同,甲方就不能在自己的生產過程中使用這個設計方案。無論合同是否訂立,當事人均不得披露或不當使用其所知悉的商業秘密,且只要該商業秘密仍為商業秘密,無論多長時間,均不得披露或不當使用。不披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不僅是合同法的要求,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其他法律的要求。因此,違反法律規定披露或者不當使用商業秘密的,不僅僅限於民事責任,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