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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合同管理措施的政策依據

制定合同管理措施的政策依據

為加強公司合同管理,及時預防、減少和解決合同糾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特制定本合同管理辦法和政策!

制定合同管理辦法的政策依據1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規範公司經營活動,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下屬分支機構和子公司與公司以外的各類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為各種經濟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和章程,應當遵守本辦法。

公司內部簽訂的各類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指在合同的準備、談判、簽訂、生效、履行、變更和解除以及爭議解決和權利救濟的全過程中的壹系列民商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合同簽訂、合同審查、合同履行、違約處理和合同檔案管理。

第四條合同管理實施?依法管理,全過程管理,專人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辦公室是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監督指導公司合同的制定,對合同進行審核,避免法律漏洞;

2.協助公司顧問分析合同的可行性並提交書面報告;

3.監督檢查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4.對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提出處理意見,並向公司領導匯報;

5.負責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及其爭議處理材料的收集、歸檔、閱讀、登記等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合同承辦部門的職責

1.根據授權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和解除;

2.負責承包商起草的合同可行性報告的初審,並將審查意見報辦公室備案,供公司領導參考;

3.依法履行合同,並及時將合同履行中的重大問題及其解決方案書面告知公司;

4.在顧問的指導下,及時收集、整理問題合同所涉及的證據材料,交辦公室歸檔;

5.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的管理、歸檔和移交。

第七條。承包人的責任

1.根據授權辦理合同的簽訂、變更和解除;

2.起草合同,向合同承辦部門提供合同草案、可行性論證和對方經營範圍、資信、履約能力的調查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認真履行有效合同,隨時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

4、及時向合同部匯報合同履行中的問題。

第八條財務部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

1.公司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財務部應及時結算和報銷。

2.對於未使用合同專用章或以部門名義簽訂的合同,財務部可暫不結算,並及時通知顧問審查合同的有效性。

3.我們將首先履行付款義務。對於預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合同,在我們看到我們簽字蓋章的書面合同原件和合同管理部的審核意見後,財務部才會付款。

4.對方需要先履行自己的義務。我們的主要義務是,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對方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財務部門是不會付款的。

第三章合同的委托代理

第九條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員。

第十條各法人委托人的具體權限由法定代表人在出具法人授權委托書時註明。法人委托人必須嚴格按照授權範圍行使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

第十壹條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

1.負責授權範圍內的合同談判和簽訂,既不違規越權,也不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已簽訂的合同應及時上報;

4.認真履行有效合同,及時報告發現的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

5.保管好我簽的合同的所有資料,及時上交歸檔。

第十二條。委托書不得轉借他人或塗改。凡調離單位或調換工作崗位,失去代理條件的,應主動向合同主管部門上交委托書;未上交註銷證明的,人事部門不予辦理調動手續。

第四章合同的簽訂

第十三條公司對外經濟往來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但標的金額較小或需要即時結算的除外。對於可以即時結算的交易也要簽訂書面合同,但是是大量的交易,或者當時很難監控產品的內在質量和技術性能,容易引起糾紛。

第十四條凡有國家或行業示範文本的,應優先使用,但在選用時,應對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修改。沒有示範文本的合同采用辦事處提示的示範文本。

第十五條簽訂合同時,應當使用主管部門監制的統壹合同文本或者參考標準文本。具體份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我們至少保留三份,合同主管部門壹份,財務部門壹份,承辦部門壹份。

第十六條合同承辦人應當參加合同談判,並做好書面記錄。書面記錄應與合同文本壹起提交辦公室存檔。

第十七條文件、電報、傳真、圖表、會議記錄、備忘錄等。經雙方協商修改和補充的,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應與合同文本壹起向我局備案。

第五章合同的審批

第十八條合同評審應在合同正式簽訂前進行。合同評審包括專業部門評審、財務評審和法律評審,分別由不同部門進行。

第十九條公司合同審批的常規流程:

1,承包人要填?合同審批表?並連同合同草案上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

2.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負責審查合同的商務內容並簽署意見;

3.財務部負責審查合同的財務條款並簽署意見;

4.公司顧問律師審查合同法律條款並簽署意見;

5.合同涉及其他業務部門的,由辦公室送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並簽署意見;

6.辦公室將上述意見匯總後報分管副院長審核,決定是否批準。

第二十條、專業部門審查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技術性質(技術可行性分析、技術措施是否合理、技術問題和風險)

2.合同的安全性(是否對公司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損害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其他利益)

3.業務部門認為必須審計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壹條、財務審查包括

1.資金和資產的合法性(資金來源合法,資產權屬清晰,資金和資產使用審批手續完備,資金和資產的使用和用途合法)

2.價款、報酬及支付方式合法(價款、報酬的金額符合市場價格,價款、報酬的支付方式符合財經紀律及其他與資金、資產相關的事項)。

3、財務風險控制(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在融資要求方面應符合公司資產負債率指標的要求。該指標為國家電力公司批準的考核指標或公司制定的預算指標,融資中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要求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中企業信用等級的要求。合同付款結算方式的合理選擇)

4.保函的合理性和風險;

5.索賠條款的合理性;

6.財政部門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辦公室將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提交公司顧問進行法律審查。

第二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決定是否簽訂合同。決定簽訂合同時,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字,並加蓋公司法人印章。

第七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依法生效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所有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都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合同執行部門負責記錄和監督對方的履約情況,並保存相關文件、信函、會議紀要、鑒定報告、測試結果等資料。有問題的產品要保存並拍照。

第二十六條合同執行部也應按月填寫該表?對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的監控指令?,其中必須列出並驗證對方的履約行為和承諾(如質量、進度等。),並將說明報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七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對方履約能力和信用程度下降,應及時通知辦公室並向主管副總經理報告,及時向對方發出不安抗辯權,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變更和解除事由,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變更和解除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訂立原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

第七章違約和爭議解決

第二十九條、合同糾紛發生後,承辦部門應首先及時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應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領導和合同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經公司領導批準,對需要應訴或起訴的案件,辦公室協助公司顧問、律師收集證據、協商、參與調解、出庭應訴。

第八章合同的登記、備案和備案

第三十壹條合同文本必須至少壹式四份,其中兩份交對方,其余正本必須在合同簽訂後三個工作日內提交辦公室和財務部。合同簽訂部門和合同履行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時,應向辦公室辦理臨時借用手續。

第三十二條合同檔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合同賬冊和報表,並按時填寫。

第三十三條辦公室匯總公司內所有合同文本及與合同相關的法律文件,並進行編號登記,每月制作合同簽訂清單,以反映公司合同的簽訂情況及合同引起的訴訟情況。

第三十四條合同簽訂部門負責人應對生效的合同進行編號登記、分類歸檔,並建立合同臺帳。合同統計報表按季度制作,各部門在每季度第壹個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填寫上壹季度報表並報送辦公室。辦公室應在每季度前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匯總,並上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三十五條合同簽訂後三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檔案原件整理裝訂,交辦公室歸檔。合同檔案的範圍包括:信譽調查報告、意向聯系報告、合同文本草案、合同簽訂審批表及審批修改意見、法人授權委托書、對方資質證明、各種審批管理表格、合同談判記錄、合同原件及附件、合同簽訂、修改、解除過程中的信函、電報、電話記錄、傳真材料、票據憑證等相關材料和文件(合同簽訂後取得的材料,

第三十六條合同履行完畢後,合同承辦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的所有往來函件、變更協議、收(付)款記錄、請示及其他相關材料報送辦公室備案。

第二章XI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的有關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合同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那些規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辦公室指定並負責解釋。

制定合同管理辦法的政策依據2第壹章總則

首先是定義壹個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以下統稱?公司?),加強合同管理,規範各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控制風險,維護公司利益,公司制定本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這邊嗎?)。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以公司為主體的各類合同、協議,以及以公司名義訂立的擔保、授權、投標、聲明、承諾、證明等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下屬企業的所有部門和人員。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法律部是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主管/業務部和財務部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相應的合同管理。

第五條法律部履行以下職責:

(壹)制定合同管理制度並監督制度的實施;

(二)依據本辦法審查合同;

(三)制定合同示範文本;

(四)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五)接受各部門關於合同的法律咨詢;

(六)處理合同糾紛;

(七)負責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合同登記臺帳,指導合同檔案的保管。

第六條主管部門負責合同的具體操作,是合同承辦部門。簽約部門應指定壹人作為承包商。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評價和選擇合同相對人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

(二)根據本辦法選擇合同文本或起草合同文本;

(三)合同商務條款和風險防範機制的執行情況;

(四)協調處理合同審批、簽訂、履行、爭議等相關事宜;

(五)負責合同原件的保管和檔案的移交。

第七條財務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查合同財務事項是否符合國家財稅法規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二)審查合同中的收付項目是否符合公司的資金計劃;

(三)對合同的涉稅問題提出意見和解決方案。

第三章合同起草

第八條合同內容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起草,必要時可請法律部協助。重大或復雜的合同可以由法律部起草。

第九條合同承辦部門在選擇合同文本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進行選擇,順序在前的合同文本優先適用。

(壹)公司制定的合同示範文本;

(二)公司簽署並經司法部批準的合同文本;

(三)政府或行業協會推廣、司法部推薦的示範合同文本;

(4)合同另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第十條為保護公司利益,在合同談判中取得優勢,除壟斷部門或特殊行業企業提供的合同文本外,原則上應選擇我司提供的文本。

第十壹條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的以下內容進行事前調查和審查:

(壹)合同標的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其註冊內容能夠與合同內容壹致;

(二)合同標的符合當事人的業務範圍,涉及資質要求,並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3)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的,代理人應當取得授權委托書;

(四)合同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履約能力和良好的履約信用;

第十二條涉及並購、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合同,承辦部門可要求法律部門、財務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對合同另壹方及合同涉及的事項進行盡職調查。

第十三條涉外合同原則上應以中文表述,並約定適用中國法律,由中國法院或仲裁機構管轄。合同另壹方如有要求可附外文版本,但應約定以中文版本為準。如果合同內容在國外履行,經公司特別批準,可以使用外文版,但仍應符合國家法律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

第十四條合同承辦部門起草的合同至少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否則,法律部或財務部有權要求合同承辦部門重新起草。

(壹)合同的另壹方具有簽訂合同的資格;

(二)文字上不應有混亂、邏輯不清和語法錯誤;

(3)合同的商務內容已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

第四章合同審計

第十五條起草的合同先經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再送/送財務部、法律部審批;如果合同涉及資金的收付,要先經過財務部門的審核。

第十六條各部門審核時間壹般不超過三個工作日,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後,審核時間可適當延長。合同承辦部門與合同另壹方的溝通協商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第十七條合同承辦部門如想在預期時間內得到審核結果,應提前安排提交。合同事項緊急的,應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發起,各部門配合提前完成審核。

第十八條財務部負責審查以下合同內容:

(壹)合同條款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財務規章制度;

(2)合同中的付款條件是否符合公司的資金安排。

第十九條法律部負責審查以下合同內容:

(1)合同的主體、內容和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二)合同條款是否完整、嚴密、準確;

(3)合同風險是否可以避免或降低;

(4)合同違約條款是否符合公司要求;

(5)相關審批程序是否符合公司規定。

第二十條合同報送財務部門和法律部門後,承辦部門負責與合同對方進行溝通,並根據審核意見盡力進行修改。如果需要審計部門對條款進行解釋和合同談判,可以要求審計部門參與。

第二十壹條合同正式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應檢查最終簽訂的合同文本是否與批準的合同文本壹致,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文本。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簽訂後應全面履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合同承辦部門或負責合同履行的人員發現合同對方出現嚴重經營惡化、轉移財產套取資金逃廢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或其他可能的違約情況,應立即向部門負責人和法律部報告,由法律部會同相關部門提出解決方案,報公司決定。

第二十三條合同履行中,公司實際履行有困難的,應向部門負責人和法律部報告,由法律部會同相關部門與合同另壹方協商解決,並報公司決定。

第二十四條合同履行期超過壹年的,合同承辦部門應會同財務部門與合同對方對賬壹次。

第二十五條合同簽訂後,承包方如需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在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前,任何人不得以實際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六章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應盡可能在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解決。

第二十七條發生合同糾紛時,應通過協商和調解解決。經協商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形成書面協議,送法律部審查後簽署。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根據合同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告合同糾紛,並協助法律部收集仲裁或訴訟證據。如果法務部認為有必要使用外部律師協助處理糾紛,經公司同意後實施。

第七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承包人應將簽訂的合同原件交公司財務部和檔案管理部登記存檔備查。法律部應保存已簽署合同的復印件或掃描件,以協助監督執行。

第三十條法律部應建立合同登記臺賬。合同臺賬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名稱、編號、合同標的、金額、對方、承包商、履約情況及備註等。

第三十壹條合同編號規則由法律部根據公司實際需要制定。

第三十二條所有接觸和持有合同文件的員工應嚴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經公司批準,不得泄露任何合同信息。未經合同管理部批準,公司員工不得向他人借閱、復印或掃描合同文件。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公司對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並在爭議解決過程中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給予相應處罰:

(壹)未按本辦法起草、報批和簽訂合同的;

(二)簽訂有重大缺陷或者無效的合同;

(三)承包人和審核員因疏忽未能審查合同的重大缺陷;

(四)丟失合同文本、相關法律文件和證據的;

(五)發生糾紛或者出現不利於我方利益的情況後,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6)在合同簽訂或履行過程中,與對方或第三方惡意串通或行賄;

(七)合同意圖、商業秘密或者其他秘密;

(八)其他嚴重違反本合同管理辦法的。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公司法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司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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