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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後違約條款是否仍然有效?

法律主觀性:

1.合同解除後違約條款是否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後,違約條款仍然有效。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終止後,保證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終止後,保證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合同補充與變更的區別

補充協議與變更協議的區別主要在內容上,補充協議是對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事項進行補充和澄清。

變更協議,主要是變更約定事項,如變更履行方式、履行地點、數量等。

其實從名稱上看,法律意義和實際意義沒有區別,內容也可以通過補充協議進行變更。或者通過更改協議來補充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壹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

3.簽完合同不去算違約嗎?

(壹)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員工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2.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566條

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終止後,保證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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