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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與不當得利的區別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人們經常會陷入債務,因此會發生債權人向債務人追討債務的情況。與債務相關的,還有不當得利、合同糾紛等概念。那麽不當得利和合同糾紛有什麽區別呢?不當得利的特征是什麽?不當得利的條件是什麽?接下來我給大家詳細清晰的介紹壹下起源。

不當得利和合同糾紛有什麽區別?

1,合同糾紛是因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而產生的糾紛,壹般是由於違約引起的。處理合同糾紛的依據是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

2、不當得利是債權人和債務人。

他們之間沒有合同之類的法律依據或者壹開始有依據後來就沒了。

(比如簽訂的合同被認定無效等。),債務人取得債權人的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有義務返還給債權人。

3.在訴訟中,原告需要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被告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違約。在不當得利中,原告壹般只需要證明對方從自己身上獲得了利益,被告需要證明獲得利益的法律依據,否則予以返還。不當得利和合同糾紛往往是想珍惜對方。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四章夫妻* * *同債。

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追認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

;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二、不當得利的特征是什麽?

1

壹方必須是受益人,另壹方必須是受害者。

2

受益人的收益和受害人的損失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受益人獲取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即沒有法律或合同依據,或者曾經有法律依據,但後來失去了這個法律依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或者失去法律依據後,有義務將自己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害人。

3.不當得利的條件是什麽?

(1)壹方取得財產利益。

壹方取得財產性利益,是指因壹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的積累。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僅限於財產性利益,即可以用貨幣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性利益不屬於這裏的利益範疇。判斷受益人是否有財產利益,壹般是通過比較他所擁有的財產或利益與他在沒有與他人發生利益變動的情況下會擁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來確定的。凡財產地位或利益比以前增加的,或應減少而未減少的,都是既得利益。

;有得有失,得失相抵後剩下的也是利益。具體來說,獲取財產利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財產或利益的正增加,是指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的效力,或者取得壹定的財產利益或弱化義務,擴大財產的範圍。包括:

(1)取得所有權、用益物權、債權、擔保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或者其他財產利益。雖然占有在我國不是壹種權利,但壹般認為占有是壹種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法律地位,財產利益也可以通過占有取得,所以不當得利可以因占有而成立。

(2)物權的擴張或強化,受益人在原有權利的基礎上擴大了權利的行使範圍或效力範圍,這也是既得利益。如果第壹順序抵押消失,後續順序抵押會依次上升。

(3)消除對權利或利益的限制或負擔,如消除財產中存在的抵押,也是對每個人的好處。

2.財產或利益的負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的利益。包括:

(1)債務減免或消除。債務人以其全部財產擔保壹般債權,債務的減少或者消滅將減輕或者解除債務人原有的履行債務的負擔,對其也是有利的。

(2)本應設定的權利負擔沒有設定。

(3)服務或事物的使用。比如,甲方根據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向乙方提供勞務,勞動合同後來因違反勞動法被宣布無效,乙方從甲方提供的勞務中獲益..沒有合法權利而使用他人物品的人,也從物品的使用中獲益。

(2)壹方遭受損失。

只有壹方獲得財產利益,沒有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就不存在不當得利。如果A投資建設廣場,與B相鄰的房屋價值急劇增加,B獲得利益但沒有給A帶來損失,B對A來說不是不當得利..這裏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正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的。

利息損失。後壹種情況,受害人不需要證明如果事實沒有發生,財產本來可以增加,只需要證明如果事實沒有發生,財產本來可以增加,這就是損失。也就是說,“應當增加”的判斷並不壹定基於其“必然增加”,只要在正常情況下能夠增加受害人的利益即可。如果無權使用他人的房屋,無論他人是否有使用該房屋的打算或出租給第三人,都可以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遭受了相當於出租金額的損失,因為其使用房屋所得的潛在價值受到了侵害。

(三)收益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

受益人取得的利益與受害人遭受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害人的損失是由受益人的利益造成的。但是,受害人的損失範圍和受益人的受益範圍不壹定相同,受益大於損失,或者損失大於受益。它只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此外,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和受益人獲得的利益不壹定相同。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無權處分人取得財產價款,原所有人失去財產所有權,但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

關於得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說和間接因果關系說之爭。直接因果關系理論主張得與失必須基於同壹事實。如果是基於兩個不同的事實,即使有牽連,也不應視為因果。間接因果關系理論認為,得失不必建立在同壹事實上,只要二者之間存在社會觀念能夠認可的關系,即如果沒有利益事實,對方不會遭受損失,那麽二者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當有第三方介入時,這兩種意見往往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如果B盜竊了A的現金,並清償了B對C的債務,根據直接因果關系,C的受益是基於B的還款行為,A的損害是基於B的盜竊行為。是兩個不同的事實,利益和損失沒有因果關系。根據間接因果關系理論,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為有兩個事實含義。壹般來說,為了充分發揮不當得利在調整不公平的物權變動中的作用,應當采用間接因果關系。因此,只要對方的損失是因不當利益的取得而造成的,或者不存在不當利益的取得,他人就不會造成財產損失,應當認定利益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沒有法律依據。

獲取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不當得利之所以成立,是因為獲取利益沒有法律依據。中國民法通則被稱為

沒有法律依據。無法律依據是指沒有合法的領取利益的理由,而不是沒有合法的取得權利或財產的直接理由。

以上是為大家收集整理的關於不當得利與合同糾紛區別的相關法律規定。所謂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通過損害他人而獲得的利益。希望對妳有幫助。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到在線法律平臺咨詢,在線律師將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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