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實施和宣傳普及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並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協調重大技術交易活動;
(三)負責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和技術市場統計;
(四)負責技術市場管理、經營和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
(五)對在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中的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技術市場相關工作。第五條 工會組織、科學技術協會、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自身優勢,促進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活動的開展。第六條 從事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供技術交易統計資料。第二章 技術交易第七條 從事技術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技術合同。第八條 技術交易不受地區、行業、隸屬關系和專業範圍的限制。壹切有利於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的技術都可以進行交易,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技術交易當事人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過中介方交易。
技術交易可以通過常設技術市場、網絡技術市場以及技術交易會、招標會、拍賣會、洽談會、信息發布會、科技集市、技術承包、技術入股、技術引進等多種方式進行。第十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賣方應當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其技術的真實性、合法性;買方應當按照技術合同的約定使用技術,並支付相應費用;中介方應當誠信服務,保證其所提供技術信息的真實性及其來源的合法性。第十壹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技術交易當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及其他技術權益;
(二)向他人提供國家禁止研究開發、使用的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技術或者虛假的技術及相關的檢測結果、評估報告;
(三)以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訂立技術合同;
(四)非法壟斷技術,阻礙技術成果轉化應用;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二條 職務技術成果應當依法進行交易,經成果所有權單位允許,方可轉讓、許可職務技術成果。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所在單位技術權益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轉讓、許可非職務技術成果,可以利用自己的技術和相關知識在業余時間進行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活動。第十三條 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和國家實行許可證制度的技術進入技術市場,以及向境外出口技術或者向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技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制作、發布與技術和技術信息有關的廣告,應當如實反映該項技術或者技術信息的性能和經濟效益。
技術、技術信息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所制作、發布的廣告應當符合相關檢測結果或者評估報告。第三章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第十五條 本省實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制度。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確認並予以公告。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負責下列事項:
(壹)對是否屬於技術合同進行認定;
(二)對技術合同進行分類登記;
(三)核定技術性收入數額。
技術合同經認定登記,當事人有權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