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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壹)負責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全省人民防空(民防)工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省人民防空事業發展規劃,編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劃。

(二)根據國家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防護類別、防護標準和城市發展情況,及時上報城市防護類別調整方案,經批準後組織實施;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情況;依法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組織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劃、技術、質量管理;指導監督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工作;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指導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基地)建設防災應急避難場所工作。

(四)負責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負責修訂完善省級防空襲預案及各種保障計劃,指導各地制定防空襲預案和各種保障計劃並督導落實;擬訂防空防災演習計劃(方案),經批準後組織實施;制定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群眾防空防災組織)訓練計劃並督導落實;指導各地搞好疏散地域(基地)建設。

(五)負責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及其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利用軍隊和地方通信網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對人民防空指揮通信專網、空情接收網和警報網建設實施技術和質量管理,督促保障人民防空通信暢通;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組織實施防空警報試鳴,落實利用防空警報發放災情警報機制;建設人民防空信息系統和信息數據庫,為防空防災提供保障。

(六)組織開展防空防災宣傳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規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空防災宣傳教育,普及防空防災知識,提高群眾防護技能。

(七)負責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管理工作。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並監督檢查其使用情況;承擔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清理、產權登記等管理工作。

(八)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交流及成果應用;管理人民防空科研設計工作;根據國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專用設備器材技術標準,指導人民防空專用設備器材的生產和引進。

(九)協助管理各設區市人民防空部門領導幹部的任免;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制定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十)戰時組織指揮城鄉群眾開展防空襲鬥爭。組織指揮群眾進行疏散掩蔽,發放空襲警報,實施燈火管制,消除空襲後果,配合城市防衛、要地防空作戰,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十壹)承擔省政府賦予的防災救災等應急保障任務。

(十二)承辦省委、省政府、省軍區和省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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