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質量興農戰略,制定種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策引導,提升種業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企業競爭能力,強化市場監管,提高種業發展水平,突出特色品種優勢,促進農民增收。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實施種業提升工程,加強植物新品種的引進、推廣和應用,推動農林產業質量提高。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種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設立扶持現代種業發展資金,用於種質資源保護和創新、植物新品種保護、良種選育、品種審定、生產基地建設、良種推廣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種子管理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種業,促進現代種業的研發、生產和推廣。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與北京、天津及周邊區域品種選育、審定協作機制,推進優良品種的選育推廣協同創新,促進種業優勢互補和***贏發展。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於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余缺調劑,保障農業和林業生產安全。對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鼓勵和支持種業科技創新、植物新品種培育及成果轉化,健全知識產權服務機制,依法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第十條 授權品種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第十壹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種質資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確定並定期公布本省重點保護和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名錄。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種質資源庫和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建設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種質資源。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設立保護標誌,加強保護和管理。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對下列林木種質資源確定保護範圍:
(壹)優樹、良種采穗圃、種子園、母樹林、省級采種基地;
(二)優良林分、優良種源等種質資源;
(三)珍稀、瀕危樹種的種質資源;
(四)其他具有特殊價值的種質資源。第三章 品種選育、審定與登記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開展育種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常規作物、主要造林樹種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並促進科研成果轉移轉化。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本地優勢特色農作物的品種選育和成果轉化,推廣符合產業發展需求的優良品種。
加強生態、用材、經濟、能源、觀賞等林木品種的選育推廣。第十七條 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
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設立有專業人員參加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
通過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編號,頒發證書,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公告。第十八條 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在申請者提供的省級審定品種的試驗種子中留取標準樣品,交種質資源庫保存,用作質量鑒定標準樣品、種質資源創新和育種基礎材料。第十九條 在本省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原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後,撤銷審定,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壹)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嚴重缺陷的;
(二)種性嚴重退化或者失去生產利用價值的;
(三)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種標準樣品或者標準樣品不真實的;
(四)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不正當方式通過審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