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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9)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和科技興豫戰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

本條例所稱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服務、新標準、新模式,發展新產業等活動。第四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有利於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應當遵循科技創新規律和市場規律,發揮企業主體作用與政府引導作用,體現智力勞動價值分配導向;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保障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各方主體的利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利益。第五條 企業是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研究開發機構,增加研究開發投入,加速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組織和個人以多種形式與企業結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省外科技成果持有者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來本省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將科技成果的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時協調解決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轉化財政資金投入,拓寬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市場供給渠道,引導信貸資金、創業投資資金以及各類社會資金加大投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主體和投入途徑多元化。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農業科技園區等功能區的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更加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措施,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第二章 組織實施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制定科技規劃、計劃和編制項目指南時,對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應用類科技項目和其他相關科技項目,應當聽取相關行業、企業以及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的意見;在組織實施應用類科技項目時,應當在項目合同中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義務。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技成果轉化計劃,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目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和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供求信息,引導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統,規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與信息公開服務等活動,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實現全省信息***享。公布有關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提交相關科技報告,並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主動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

鼓勵利用非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提交相關科技報告,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為其提供便利。第十壹條 對下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應當通過政府采購、研究開發資助、發布產業技術指導目錄、示範推廣等方式予以支持:

(壹)能夠顯著提高產業技術水平、經濟效益或者能夠形成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新產業的;

(二)能夠顯著提高國家安全能力和公***安全水平的;

(三)能夠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健康水平的;

(四)能夠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環境汙染、保護生態、提高應對氣候變化和防災減災能力的;

(五)能夠促進現代農業或者農村經濟發展的;

(六)能夠加快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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