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的原因
1.新申請的商標與原商標近似或者相同。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與他人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局駁回該商標申請,並予以公告。”
2.新申請的商標含有通用名稱或者缺乏顯著性。
《商標法》第十壹條規定,下列標記不得註冊為商標:
(1)只有該商品的常用名稱、圖形、型號;
(二)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3)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
3.新申請的商標是惡意搶註。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4、新申請的商標容易產生不利影響。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5.商標審查員的主觀傾向
因為商標都是人工審查,商標審查員的主觀傾向會決定商標是否被駁回。但是商標因為商標審查員的主觀傾向而被駁回的概率還是很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