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廈門居住證從簽發之日起計算。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將居住證發放給申請人,居住證有效期為壹年。
法律依據:《福建省人才居住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鼓勵和吸引海內外人才來我省創業創新,更好地服務福建科學發展、跨越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中***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閩委發〔2004〕11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暫行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閩委辦〔2010〕2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福建省人才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主要有以下功能:
(壹)持證人在本省居住和工作的證明;
(二)持證人在本省辦理相關社會保障、公***服務等事務的身份憑證;
(三)記錄持證人的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第三條 《居住證》應當載明持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婚姻狀況、國籍或地區、工作單位、居住地、有效證件類型及其號碼、簽發日期、有效期限等內容,並附有持證人照片。
第四條 在本省創業創新的非福建戶籍海內外人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按照自願原則申領《居住證》:
(壹)符合閩委辦〔2010〕2號文件要求的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產業人才高地領軍人才、創業英才;
(二)符合福建省年度緊缺急需人才引進指導目錄條件的人才;
(三)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認定的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
(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來本省創辦企業、年繳納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不低於3萬元的優秀人才。
第五條 持證人憑《居住證》及在本省自主創業或工作的相關證明,在本省可以享有下列權益:
(壹)憑證可參加居住地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等社會保險。離開所在地時,個人帳戶處置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持證人子女接受高中階段(含)以下教育,可享受居住地我省居民同等待遇。
(三)持證人可以家庭為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購買壹套自用商品住房;可按規定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自有住房。離開居住地時,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轉移或提取手續。
(四)持證人可以專利、專有技術和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經評估的最高作價金額可達註冊資本的70%。
(五)憑證可按規定辦理銀行開戶和申請按揭貸款。
(六)憑證可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
(七)持證人可依托所在單位申報省內各類科技計劃、科研基金、創業投資資金、引智項目和評比獎勵、職稱評審。
(八)憑證可在省內辦理住宿登記。
(九)國家和本省對引進人才的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居住證》分正本和副本。《居住證》持證人可為隨行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領副本,享受相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