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單位,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其他單位。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活動中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領導,負責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承擔。
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要牢固樹立法治觀念,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嚴格依法行政,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責任,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整理所屬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依據,按照科學配置、職責明確、邊界清晰的原則,確定所屬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權責,並列出權責清單。同時,按照減少環節、簡便易行的原則,組織制定行政權限運行流程圖。
權責清單和行政職權流程圖應當在本級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並根據執法依據的變化及時調整。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認所屬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告。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獎勵機制,對行政執法中表現突出的行政執法單位和行政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第二章行政執法單位的責任第七條行政執法單位是本單位行政執法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立和組織實施本單位的行政執法責任制。第八條行政執法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行政執法工作的第壹責任人,該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負總責。第九條行政執法單位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權責清單,將其行政執法權力逐項分解落實到內部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確定不同執法崗位的具體職責,並向社會公布。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分解落實內部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權責,不得擅自增減行政執法單位的權責。第十條行政執法單位應當自行編制行政執法流程服務指南,並在服務窗口或者執法事項網站公開。第十壹條行政執法單位應當積極推行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
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應當科學合理地細化和量化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完善適用規則,嚴格規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實行行政執法公開制度,應當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相關行政執法信息,統壹公開平臺,加強事前公開,規範事中公開,推進事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對行政執法行為采用文字、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歸檔,實現全程留痕、可追溯管理;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法律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作出決定。第十二條行政執法單位應當按照公布的權責清單,嚴格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不得不作為或被動履行法定義務,不得超越法定權限行事,不得與執法對象串通。第十三條行政執法單位對其負責或者配合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有全面理解和正確執行的責任,不得斷章取義或者曲解有關規定。第十四條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定執法程序和工作流程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撤回或者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執法決定。第十五條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全面推行“雙隨機、雙公開”的檢查方式,按照同級政府的要求,積極推進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執法檢查,合理分配和協調使用執法資源,避免多重執法和重復檢查。第十六條行政執法單位不得幹擾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利用電子信息系統逐步實現企業日常監管在線化,減少企業現場執法檢查的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