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第四十六條公證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未受(受過)刑事處分,80元,證明法人和其它組織的資格、資信,500元,證明不可抗力事件,400元。公證處對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公證處收費標準2020:壹、證明法律(壹)證明合同、協議1、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及股權轉讓標的
(1)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0.3%,按比例收費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3)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4)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6)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7)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法律依據:
《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
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壹)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提存公證;
(二)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三)證明民事協議;
(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五)辦理證據保全、制作票據拒絕證書,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