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駐鄂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開展科普工作。
科普事業是公益事業,提高公眾科學技術素養是全社會的***同任務,社會各界都應當積極支持、廣泛參與各類科普活動。第三條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群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原則,因地制宜,根據不同對象的接受能力和需求,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求實的精神,反對迷信和偽科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傳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為方式和從事其他有損社會公***利益的活動。
開展科普活動應當保守國家秘密,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科普工作,將科普事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促進科普事業發展。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的科普工作,解決科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財力情況和實際需要逐步提高對科普事業的投入水平;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壹定的經費用於科普工作。科普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科普工作規劃,部署科普工作,並開展督促檢查,實行政策引導,推動科普事業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科普工作。第六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協助制定科普工作規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充分發揮和利用自身優勢,組織開展群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
工會、***青團、婦聯、社科聯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和所聯系群體的實際,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第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對現代科技知識、科學思想、科學方法的學習,增強科技意識,提高科學決策和科學管理能力。第八條 科普工作應當將提高青少年科學技術素養作為重點,在青少年中倡導科學精神,培養科技創新意識,增強科學實踐能力。
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應當結合教學活動和學生特點,加強對學生的科普教育,組織學生開展科技發明、科技制作、科技考察和科技夏(冬)令營等多種形式的校內外科普活動。第九條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當把科普工作納入其工作計劃,組織和支持科技人員、教師開展科普活動,鼓勵其結合本職工作進行科普宣傳;有條件的科研基地和實驗室應當向社會開放。中小學校組織學生到科研基地和實驗室參觀,有關單位應當提供方便。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活動,鼓勵職工學習生產技術和崗位技能,在職工中開展科技培訓、技術競賽和技術革新等活動,推動本單位的技術創新。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制作公益性科普廣告。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科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科普隊伍建設,健全科普工作網絡;省人民政府應當對民族自治地方和貧困地方的科普工作予以扶持。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農業、科技、教育行政等部門及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組織農業院校、農業科研院所、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他涉農單位,開展面向農民的農業科技培訓,為農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務,並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適時開展農民工的技能培訓;定期組織鄉鎮農業技術人員培訓,扶持並發揮重點科技示範戶、種植養殖大戶等的引導和帶動作用。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文化、衛生、計劃生育、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下鄉服務,開展科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