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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

妳好,

第二次修改的《商標法》第10條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在審查判斷申請商標是否構成其他不良影響時,應當考慮申請商標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宗教和民族利益以及公共秩序產生消極和負面影響。本案中,被異議的商標為“雪峰”,不具有貶義或含有其他負面含義,不會對社會主義道德造成危害或產生其他不良影響。因此,本案中不宜突破第二次修訂的《商標法》第10條第(八)項規定的判斷標誌要素本身是否具有不良影響的標準,不宜認定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申請違反。

第二次修改的《商標法》第41條第1款規定:“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10條、第18條、第12條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撤銷該註冊商標的裁定。”有人認為,該款是關於註冊商標因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而被撤銷的,商標異議審查程序中的爭議商標未被核準註冊,不應按《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次修改處理。但是這個意見只是從字面上理解相關內容,商標法是壹個完整的體系。在審查和適用該條款時,不僅要考慮該條款的字面含義,還要考慮《商標法》的立法意圖。第二次修改的《商標法》第41條的立法本意是保護商標註冊秩序,規範“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等擾亂商標註冊秩序的行為。如果註冊商標屬於擾亂商標註冊秩序的行為,應當予以撤銷,那麽本案中未註冊商標不應核準註冊。因此,本案註冊商標雖未被核準,但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判斷其是否屬於“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等破壞商標註冊秩序的行為。在審查判斷爭議商標是否屬於本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時,應當考慮是否屬於以欺騙以外的手段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眾利益、不正當占用公眾資源或者以其他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此外,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申請註冊商標的民事主體應當具有真實的使用意圖,其申請註冊商標的行為應當合理合法。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被異議商標的原申請人西域戶外公司作為從事戶外用品生產、銷售的專業公司,在同壹天申請註冊了30余個與國外知名戶外用品品牌近似的商標,並於同壹天轉讓給自然人羅某。羅某於5月311日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後,未進行實際生產經營活動且未按規定接受2011、2012年度工商年檢。其沒有使用被異議商標的真實意圖,屬於大量囤積註冊商標的行為,不具備註冊商標的合法性。顯然是擾亂商標註冊秩序的情形。因此,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申請屬於第二次修訂的《商標法》第41條第1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被異議商標的商標不予核準註冊。因此,二審法院支持雪峰有限公司主張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申請違反了第二次修訂的《商標法》第4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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