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促進農業機械化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依法做好農業機械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科技推廣和質量保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求,采取具體措施,鼓勵和支持研究開發和引進先進適用、節能環保的農業機械及技術,對獲得自主知識產權並有重要推廣價值的農業機械科技成果實行專項資金扶持。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單位開辦農業機械教育專業和拓展研究領域,通過普通教育、職業教育等多種形式培養農業機械專業人才;支持以科研開發、科研成果轉讓和科研成果投資入股以及合資合作等多種方式促進農業機械科研成果的轉化。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科學編制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規劃和重點推廣技術的年度計劃,並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的推廣和農業機械化綜合示範區的建設。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無償提供公益性農業機械技術的推廣與培訓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血吸蟲疫區實際和以機代牛的需要,扶持、幫助血吸蟲疫區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第八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同級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公布省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並定期調整。列入目錄的產品,經農業機械生產者自願提出申請,並通過省農業機械鑒定機構進行的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鑒定,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誌。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和超期使用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誌。第九條 農業機械產品、維修、作業等質量標準應當執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依法制定地方標準。
對涉及人身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農業機械產品,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強制執行的技術規範執行。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及相關售後服務負責。
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業機械使用情況和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定期組織對在用的農業機械產品的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後服務狀況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和監督信箱,受理有關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舉報或者投訴。第十壹條 農業機械鑒定機構受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委托,對其定型生產或者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檢測,作出技術評價,並公布檢測結果。第三章 社會化服務和扶持措施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扶持農業生產經營者***同使用、合作經營農業機械,培育和發展農業機械大戶、農業機械專業服務組織,開拓和規範農業機械銷售、維修和作業等服務市場,推進農業機械服務社會化,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業集約經營的有效結合。
鼓勵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維修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成立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