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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專利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推動專利運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服務和管理等活動。第三條 專利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註重質量、促進運用、依法保護、完善服務、科學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專利發展戰略,健全專利工作體系,加大專利經費投入,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相關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以及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普及專利知識,增強全社會的專利意識,營造尊重知識產權、激勵創新創業的社會環境。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北專利獎,對為國家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專利項目的單位或者發明人、設計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產生顯著效益的專利項目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專利創造與運用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發明創造並申請國內外專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保障措施,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技術創新形成專利,采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化、許可實施等多種形式運用專利,實現專利技術的商品化和產業化。

對涉及重點產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重大發明創造和運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重點扶持。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發明創造和專利申請的資助、專利獎勵、專利運用和產業化引導、專利保護和服務、專利人才培養和引進等方面。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財政資金支持項目的專利管理;科研項目可能產生專利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與項目承擔單位就專利成果的研究開發目標及驗收標準進行約定。第十壹條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專利管理體系,制定專利發展戰略,加強科技研發和創新能力建設。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對國內外專利狀況、發展趨勢、競爭態勢等信息進行收集、分析、運用,開展專利布局、專利儲備、專利導航、專利預警,推動專利集成運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幫助中小微企業、初創企業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制度,為擁有專利技術的中小微企業、初創企業提供辦公與生產場所、融資、信息、技術咨詢等方面的服務,提高專利創造和運用能力。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專利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費用以及專利申請費、專利代理費等費用,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財政資金支持的科研開發、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實施過程中,與專利形成、實施等相關的費用,可以在項目經費中列支。第十三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有關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不得取消或者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發明人、設計人依法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單位工資總額基數。第十四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專利激勵機制,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依法約定專利權屬,***同申請專利,成為專利權的***有人。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職務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授權之後,未自行實施也未許可他人實施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與單位以協議的方式予以實施,並按照協議享有相應權益。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將其擁有的專利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受讓或者優先獲得許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內部專利人才績效評價和激勵機制。在績效考核、職稱評定、職位晉升等方面,可以將專利的創造與運用作為重要評價指標。

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的主要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破格申報相關技術職稱和各類人才計劃;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湖北專利獎的,可以優先推薦申報相關技術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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