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高新技術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具體的扶持措施。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以及產業化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會同科學技術等有關部門負責研究和擬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宏觀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經濟、教育、國土資源、建設、農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新技術發展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科學技術等有關部門建立高新技術產業統計制度,準確反映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狀況。第六條 對在促進高新技術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地區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計劃。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有條件的企業應當加強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的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並優先用於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有關的信息資源、檢驗測試、中間試驗基地等公***服務平臺建設,實現資源***享。第十條 對經國家和省有關部門認定的國家級和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博士後流動(工作)站等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除認定機構給予相應資金支持外,申請設立的政府及部門應當給予配套資金扶持。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建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實現資源***享,提高研究開發能力。對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開發的高新技術項目,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並予以優先立項。第十壹條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所取得的高新技術成果,在成果完成壹年後未實施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與本單位簽訂協議進行該項成果的轉化,並享有協議約定的權益。
高新技術成果完成單位將其職務成果轉化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完成該項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第十二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可以采取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等多種方式,轉化高新技術成果。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其知識產權所占註冊資本的比例由股東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財政、發展和改革、經濟、國土資源、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在立項、用地、技術改造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支持企業開展高新技術自主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運用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研究、推廣應用節能降耗、環境保護和可再生資源利用技術。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上支持創辦為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及產業化服務的創業服務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大學科技園、留學人員創業園、軟件園等科技服務機構。第十五條 鼓勵教育、人事行政部門和高等院校培養和引進高新技術發展及其產業化急需的技術和管理人才。
國有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員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兼職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兼職從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活動。第三章 高新技術企業第十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符合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經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從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高新技術產品生產和高新技術服務的法人組織或者其他組織。
符合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主要為高新技術發展服務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擔保機構、風險投資機構和其他投資機構,經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可以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